该团伙为何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些年来,“国际帮”在玉环称霸一方,造成1人重伤,10人轻伤,损毁5辆车辆,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12个罪名、37起犯罪事实。涉嫌的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非法经营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法院查证,该组织的犯罪事实有32起。其中指控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事实,以非法拘禁定罪处罚。其他罪名均成立。
9月24日上午11时许,当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主文时,被告人的家属情绪激动,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母亲得知儿子被判12年4个月后,当场晕倒。毕庭后,家属们迟迟不肯离去,他们认为他们的儿子、亲人并没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法院的临时羁押处,沈烈烈振振有词地说:“起诉我有30几起事件,实际上我只有5起,聚众斗殴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经营1起,其他的都不是我干的,我也不是什么黑社会,只是大家朋友在一起玩玩。这5起事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更没有残害百姓。让我承担这么多罪名,我这一生,包括我的家庭都毁掉了。”沈烈烈表示对本判决不服,肯定要上诉。
被告人都在“喊冤”,认为自己不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扯上边。庭审中,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罪名定性有异议。
法官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对辩护人提出的涉黑定性问题进行了论证和反驳,并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质证。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组织具备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全部特征,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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