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在房产中介撮合下,张先生与周先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先生向周先生夫妇购买一套房产,总房款110万元。
不久后,张先生对这套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然后搬入居住。可住了没多久,张先生从邻居口中得知,该房屋内曾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且有人在屋内伤亡。
事后,张先生向周先生求证,但对方矢口否认。张先生后经核实,确认邻居所言不虚。
张先生认为,周先生夫妇明知其所有的房屋有重大瑕疵,却故意隐瞒这一信息,因此双方间买卖合同无效。
但周先生夫妇认为,张先生从看房到购房再到居住,且其在购买时并没有提到这一情况,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国家规定,应该有效。
检察官说法: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寒春
人们在购房时有个习惯,即希望买到的房子是“吉宅”,不是“凶宅”,这已成为公序良俗,即人们的生活习惯。通常所说的“凶宅”,一般是指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伤亡事件。因此,是否为“凶宅”是房屋的一个很重要的信息。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卖房人有义务在出卖时就将这方面的信息告知买房人。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卖房人周先生夫妇在出卖房屋时,向买房人张先生隐瞒了“凶宅”的重大信息,其已构成采用隐瞒事实的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该合同的效力属于可撤销合同,张先生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的,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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