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曝出温州市永嘉县质监局向企业发短信,要求收取加入民办“温州质量网”网站的年费1200元。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即网友又揭露出温州各县(市)质监部门存在同样情况。
收费“质量网”竟与政府质监部门“合署”办公
9月中旬,网友“木易161”发微博称自己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永嘉质量监督局(温州质量网)年费1200元请汇入农行……办理地址为五星工业区质检大楼419室,麻烦贵企业尽快办理。而短信中提到的“质检大楼419室”,确系“温州质量网”在永嘉的办公点,日常有工作人员在此办公。同在这个楼层办公的还有永嘉县质监局稽查大队、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等部门。
据悉,“温州质量网”是由温州市兆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办的一家民间网站公司,公司地址在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鹿城分局所在的办公楼。公司法人代表黄莉萍,公司2001年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永嘉企业曝出被“温州质量网”收取年费后,温州其他县(市)的不少企业随后纷纷表示他们也遭遇同样情况,而且“温州质量网”在当地的办公地点都设在当地质监部门,工作人员都自称是质监局的。
苍南一家企业几个月前刚加入“温州质量网”,该企业负责人说:“对方一打电话过来就说自己是质监局的,让我们加入会员。我问他是否强制性要加入,他说是强制性的。”于是该负责人交了1000元了事。
质监部门辩称“不知情”记者调查揭开隐秘利益链
对网民反映的情况,永嘉县质监局纪委书记林轶群解释说,永嘉县质监局的网站由“兆达”公司维护,给企业发短信是“温州质量网”工作人员冒用了质监局的名义,他们“根本不知情”。温州市其它一些县、区质监局的官员也都有相同的说法,并表示质监局与“兆达”没有利益上的瓜葛。但广大群众对此“解释”提出质疑。
记者调查了解到,事实上“兆达”与质检部门“公私合营”由来已久。2002年初,温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质量立市”战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质量立市”的主要职能部门为此创建了号称政府门户网站的“温州质量网”。
当时由于办网站的经验、技术、人员等不足,温州市质监局便与“兆达”合作,于2002年9月共同创建了该政府网站。建站的人员、设备、软件、技术、维护等由“兆达”承担。质监局通过这个网站发布政府质量管理、法制法规、名牌标准、质量立市工作动态等信息。同时,网站也链接企业会员的相关信息,使之成为展示企业形象的官方平台。
记者调查获悉,早在网站成立之初温州市质监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曾联合发文,要求广大企业加入“温州质量网”成为会员,并缴纳信息服务、网站维护等会费,会费全部由“兆达”公司收取。企业缴费后,市质监局和市质监协会联合给企业发入会证书。年费收取标准为:入会时高级会员1800元、普通会员1200元,以后年维护费一般为600元。
据初步了解,“温州质量网”从2002年开始收费至今已长达10年,入会企业目前高达1000多家。直至2011年8月,温州市质监局才正式与“兆达”脱钩。尽管这样,“兆达”经营的“温州质量网”始终“拉大旗作虎皮”,打着市质监局、市质监协会的旗号长年向广大企业收费的行为从未停歇过。
一位知情的质检官员坦言,尽管后来温州市质监局与“兆达”割断关系,但一些质监局领导仍在市质监协会兼职,“兆达”打着市质监协会的牌子向广大企业收费,协会对“兆达”及广大企业的影响力大家是心知肚明的。
警惕质监部门与民间收费机构的“危险关系”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王清秀说,实事求是讲,长期以来温州市质监局、市质监协会与“兆达”公司的合作是非常紧密的,否则很多事情无法解释得通,诸如质监局的办公室给“兆达”公司无偿使用、初始阶段市质监局和市质监协会联合向企业发入网证书和收费通知书、切断关系后“兆达”仍毫无顾忌打着质监局或质监协会的旗号广泛向企业收费等。
王清秀坦言,这种紧密型的合作关系是导致“兆达”牢牢“绑架”政府的根源。10年来,“兆达”一直在收费,对此一些质监部门说“一无所知”是说不通的。虽然后来质监、协会与“兆达”相继“切割”了关系,但在实际上市质监局一直是缺乏监管甚至默认“兆达”以政府和协会的名义到处收费。这误导了企业,认为这是政府的行为,导致政府的形象、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王新亮表示,“收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是质监局严重失监失察、疏于管理,教训十分深刻,质监局要认真反思,向广大企业深深致歉。他同时表示,两个有待调查追责的问题是:是不是有领导默许“兆达”这么干?是不是质监局或领导干部有参与“收费”的分成或变相分成、或变相分福利?“兆达”公司收费长达10年,在这10年里市、县、区质监局的领导班子换了一茬又一茬,这两个问题有待深查深究才能知晓。
浙江省社科院研究中心主任杨建华认为,政府是公权机构,在深化政府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中,要严格分清政府和社会管理组织各自的“权力边界”,政府的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一切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要全力维护政府的公共形象,决不能对他人借政府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失监失察,更不能“授权”他人行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若有发生,要加以追责,若有染指利益,要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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