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9日讯 今年3月,萧山法院曾经判过一个案子,骑电动车撞了小汽车的老张被判“危险驾驶罪”。这个判例很特别,因为电动车判了个机动车才可能涉及的罪名,此为全省第一例。原来,在交警的调查过程中,老张的电动车无论速度还是重量都大大超标,再加上老张是酒驾,所以就按照机动车肇事来处理了。
昨天下午,还是在萧山法院,又有一个有意思的案子——出了事故的电动车主告电动车厂家,你为什么生产这超标车,让事故发生时撞击力那么大。
骑电动车的撞死了骑自行车的
覃某,在萧山打工。去年8月的一天早上,覃某骑电动车撞上了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孔大妈。因为电动车速度快,孔大妈倒地,伤重不治。
后经交警部门鉴定,现场实测电动车车速为27.3千米/小时,空载重量为64.2千克,属于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这么一来,覃某被起诉交通肇事罪。
孔大妈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覃某赔偿各类损失37万余元。
当时法官审理后认为,覃某的电动车实际上属于机动车,而覃某又没机动车驾照,就变成了无证驾驶,上路后又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赔偿孔大妈的家属31万元。
原告律师: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有缺陷
对于覃某来说,31万元根本赔不起。他思前想后,觉得自己的事故很大原因在于厂家怎么会出产这样的超标车。
昨天的庭审,覃某在监狱服刑没有来,来的是律师。律师强调,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是有缺陷的产品。正是这一缺陷,产生了大大高于电动自行车的巨大撞击力。这与孔大妈被撞死之间,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要求厂家赔偿31万元。
但是,昨天在庭上,厂家出具产品说明书说自己卖的是“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就算机动车),覃某方面则出示了另一份说明书,标明是“电动车”,而且律师说,自己去店家问,销售人员介绍都说是“电动车”。
昨天法院没有判决。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普遍意义在哪里
今年9月1日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正式实施。按照新国标,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将被作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事实上,在我们的采访中,交警部门也曾表示,现实中,超标电动车“量大面广”,但是因为平时执勤机动车都管不过来,电动车一般都是出了事情后才去鉴定是否超标,如果超标,按机动车肇事来进行法律追究。
我们也对电动车生产厂家进行了采访,厂家们普遍反映,如果时速设定在20公里以下,这样的电动车是没人要的。而且目前电动车使用的都是铅酸电池,重量确实比较重,但是要换成轻便的锂电池,成本又吃不消。
由此可见,确实,大部分电动车下了生产线就是超标车。
那么,骑着一辆超标车交通肇事,厂家究竟有没有责任呢,此案判决会有一定普遍意义。
目前,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当时覃某购买时是否知道自己买的究竟是电动车还是轻便摩托车,如果他知道买的是轻便摩托车,而自己没有驾驶证,那么责任基本上就在他本人。如果厂家在销售包装等各个环节都没有明示这是轻便摩托车,那么厂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们期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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