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号线机场站基坑施工。许苹/摄
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 去年,邻近的某市,一建筑工地在轨道交通线上打桩,结果直接把隧道管片打穿,影响地铁运行;去年,某市地铁1号线因在其隧道上方堆土达6到7米,导致了隧道结构开裂受损,加固费用巨大,且影响开通时间……在全国,每年都要发生多起影响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的事故。
宁波轨道交通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其间也碰到了轨道交通设施如何保护的问题。“轨道交通没有金刚不坏之身,在建设和今后的运营中都需要好好保护。”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总工程师朱瑶宏说。
《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9月20日起实施
宁波市第一部轨道交通建设的政府规章———《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20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综合开发、保护区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四十九条款,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及其管理活动。《办法》最大的亮点,除了在规章上为轨道交通建设“保驾护航”之外,还提出了专设“保护区”的理念。
《办法》规定,设立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风亭、冷却站、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及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办法》规定,在未建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和在建线路、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钻探、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作业,新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等活动时,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情况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活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论证。经论证达到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的,方可施工。同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单位对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市法制办副主任靳伟谈编织“安全网”来龙去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部门也在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立法工作。目前,制定了较为全面的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有上海、广州、南京、北京、杭州、深圳、大连、天津、重庆、沈阳等城市。
而在宁波,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因职责职能划分不清、地铁设施保护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
2012年年初,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成为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今年5月,市城管局会同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草拟了《办法(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就《办法(送审稿)》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赴海曙区、鄞州区、轨道交通项目部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网、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2012年8月6日,《办法》经2012年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
《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从依法管理的角度,实现了“六个有利于”的效果:有利于落实全市各方建设责任,有利于加强轨道交通保护,有利于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有利于规划控制、节约成本,有利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有利于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简单的说,《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促进宁波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加强规划控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正式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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