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状元峰人”2011年11月摄于宁海双峰(资料图片)。

挂满果子的红豆杉。
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 “我亲戚从山上挖了两棵野生红豆杉,想捐出去能不能帮忙联系一下。”前天,市民鲁先生致电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咨询。记者几经周折了解到,被村民私自挖走的红豆杉其实是4棵,两棵已死亡。该村民私挖红豆杉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其根本无权处置活着的两棵红豆杉。目前宁海森林公安已介入调查。
村民委托亲戚捐赠红豆杉
前天,市民鲁先生来电称,他有个亲戚家住宁海县桑洲镇外山郑村。一年前,这个亲戚在村集体的山林中发现两棵碗口粗、两三米高的野生红豆杉。因他此前听说,这红豆杉挺值钱,就将两棵树挖了,移栽到自家的田里。
鲁先生说,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但在农村生活的这个亲戚并不知道这个情况,只想着卖给别人,赚点钱。可内行的人都知道,这个是不允许私自挖掘采伐的树木,更不能买卖,所以一直没能出手。现在,这个亲戚觉得放在手上也没用,就委托他,找个合适的单位捐赠出去。
记者了解到,宁波植物园正在建设当中,需要大量植物。不过,宁波植物园工作人员刘双获知此事后表示,植物园很愿意接收这两棵红豆杉,但他担忧地说,鲁先生的亲戚是否有权利捐赠如此珍稀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尚需咨询相关部门。
非法获取的红豆杉捐赠不得
记者咨询了宁波市林业局,专门负责野生珍稀植物保护的工作人员闻之很是震惊,他告诉记者,私自挖掘红豆杉这样的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已经触犯了法律。这个村民拿这种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物品进行捐赠,更是违法的,植物园也是不可以接收的。
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建议说,这名村民最好主动联系当地的农林部门,交出红豆杉。如果没有对树造成伤害,或许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昨天,记者联系上鲁先生说明了私自挖掘红豆杉这一行为的性质。明白这一情况后,鲁先生坦陈,其实他的这个亲戚共挖了4棵红豆杉,两棵已经在移栽的过程中死掉了。他表示,将联系这名亲戚,说明利害关系,主动向相关部门交代情况。
森林公安已经介入调查
昨天,记者联系了宁海县农林局森林警察大队。听完记者的描述,工作人员表示,一个月前,他们接到报警,说桑洲镇外山郑村山上丢了4棵野生红豆杉。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目前,基本确定系该村村民挖走了这4棵珍贵的红豆杉树。可惜的是,有两棵红豆杉在村民移栽的过程中死亡了。近日,林业工程师通过对还活着的两棵红豆杉以及它们原先生长环境进行周密调查确认,这4棵红豆杉均为野生红豆杉。
据负责此案的森林公安民警介绍,目前调查工作基本结束。下一步将进行证据复核和刑事立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昨天,得知该村民在接受调查期间,竟委托亲戚想捐出这两棵存活的红豆杉,宁海县农林局森林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方先生表示,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虽长在村集体的土地上,但就算是村集体也无权处置。即使是国家研究机构需要采挖红豆杉以供研究之用,也必须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违法者想私自捐赠,更是错上加错。公安部门在侦查此案的同时,将对两棵存活的红豆杉依法进行保护处置。
致3棵红豆杉死亡最少获刑三年
据宁海森林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红豆杉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联合国也明令禁止采伐。目前世界上仅存11种,主要散生于北半球,中国有4种变种。
红豆杉特别是野生红豆杉的树皮和树叶中能提炼出一种紫杉醇,被称为“治疗癌症的最后一道防线”。野生红豆杉因极具经济价值,而被国内外不少不法分子觊觎。
记者了解到,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修改了刑法第344条,增加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一新罪名。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而所谓毁坏,是指采取剥皮、砍枝、取脂等方式使树木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两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其死亡3株以上的。
新闻背景
宁波市野生红豆杉
大树资源十分稀少
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南方红豆杉,产于我国长江流域以南海拔千米左右的山林中,由于竞争能力较差,扩展速度慢,很难形成群落。
2007年8月设立的南方红豆杉野生植物保护小区是目前宁波市惟一的南方红豆杉保护小区,范围包括宁海五山林场下属的双峰和西溪两个林区,保护面积1.5万亩。林场调查人员统计发现,胸径30厘米以上、树龄50年以上的野生南方红豆杉大树资源十分稀少,总共不过20株左右。
在奉化大堰、溪口等地,也有树龄上百年的红豆杉扎根,但数量更是极少。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