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13日电(记者 王俊禄)浙江临海农民金立广去年在救助触电男子李某时触电身亡。金立广家属将供电部门、鱼塘所有人、承包人等告上法庭。10月10日,台州仙居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高压线经营者仙居县澎溪坑水电站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494974.81元。
2011年11月23日,台州临海人金立广在仙居县一鱼塘钓鱼。当日13时许,另一钓鱼人李某肩扛7.2米长的鱼竿,在离鱼塘约40米左的地方,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触电昏迷。见状金立广立即上前施救,在施救过程中也触电昏迷。两人被紧急送往医院,经院方抢救,李某脱离了危险,而金立广却因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1月12日,金立广80岁老母亲和未成年的儿子将高压线经营者仙居县澎溪坑水电站、供电部门、鱼塘的所有人、承包人等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法律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经营者对损害发生有无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金立广发生触电事故的高压线路,经营者为电站,因此仙居县澎溪坑水电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金立广对李某的施救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亦为良好道德风尚所倡导,应予肯定。但李某遭电击昏迷时,金立广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施救行为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欠谨慎的行为亦具可归责性,依法可以减轻仙居县澎溪坑水电站的责任。金立广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金立广在城市居住且土地已经被征用的事实,故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合计707106.88元,酌情确定由仙居县澎溪坑水电站赔偿70%,计494974.81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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