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7日讯 43岁的石先生因为肾结石,到医院治疗,医生竟然违反诊疗规范,让他在32天内做了5次震波碎石。5次手术后石某病情恶化,不得已做了左肾切除术。为此,石某将镇海第二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镇海法院判决镇海第二医院承担90%的责任。
频繁碎石导致肾血肿
石先生是一家大型公司的保安。去年下半年,公司组织职工体检,石某意外查出了肾结石。
10多天后,石某到镇海第二医院就诊,医生B超后确认他是左肾多发结石,建议他进行体外震波碎石。石某同意了,当天就在医院做了第一次手术。
此后,石某遵照医嘱,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又连续做了4次体外震波碎石。石某说,期间,医生并没有给他做任何检查和评估。
第5次手术结束后,石某走出医院门口,就觉得左腹疼痛难忍,他马上返回医院就诊,主治医生才给他做了全面的检查,发现他左肾内水肿,怀疑有可能是肾血肿。
转院后无奈切除左肾
主治医生感觉石先生病情严重,当天就将他留院观察。
但在医院给予止血、抗感染等保守治疗后,石某仍觉得无任何好转,无奈于当晚9点多,转至医疗条件较好的镇海龙赛医院。
龙赛医院对石某进行全面检查后,发现他双肾多发结石,左肾出现巨大血肿,背侧广泛挫裂伤渗血不止,肾包膜破裂无法修补。在征求石某及其家属意见后,龙赛医院对他实施了左肾切除术。
后经鉴定,石某的受伤构成六级伤残。
丢肾医院负主责
今年3月26日,石某将镇海第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余万元。
审理期间,镇海法院委托宁波医学会,对镇海第二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和石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镇海第二医院对石先生的病情,给予体外震波碎石治疗是可以的,但是在治疗前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没有告知其相关病情、碎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没有签署书面的知情书,未尽到告知义务。
同时根据泌尿系统结石诊疗规范:肾结石体外震波碎石间隔时间为10~14天,连续碎石不超过5次,医院在32天内,平均每8天给予一次碎石、连续5次,碎石过于频繁、间隔时间过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
另外镇海第二医院在5次碎石过程中没有详细记录,没有术后风险评估和注意事项记录,没有对疗效进行评价,亦存在过错。该医院的过错与石某的左肾挫裂伤出血、最终切除存在因果关系。鉴定认为镇海第二医院对石某的左肾切除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判赔26万余元
7月31日和9月8日,镇海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石某说,这次医疗事故给他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治疗出院后,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保安工作,没有继续跟他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石某的索赔,医院没有对治疗过程过多质疑,焦点只在赔偿金额上。
最终,镇海法院认定,石某的损失共计28万余元,镇海第二医院应对此承担90%的责任,判决镇海第二医院赔偿石某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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