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 绘
浙江在线10月17日讯 在单位体检查出肾结石到医院治疗,医生违反诊疗规范对其采取频繁的体外震波碎石术,手术期间也不做跟踪检查和评估。在5次碎石手术后病情突然恶化,不得已做了左肾切除术。为此,庄某将宁波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昨日,镇海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宁波某医院承担90%的责任。
32天做5次体外震波碎石术
庄某年过四十,在镇海某公司上班。
2011年11月,单位组织体检,庄某被发现左肾患有结石。当月22日,庄某到宁波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岑某对其进行B超检查后,确诊为左肾多发结石。在岑某的建议下,庄某当天就接受了首次体外震波碎石术。此后,庄某遵照医嘱,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在该院接受了四次体外震波碎石术。在此过程中,岑某没有给庄某做任何检查和评估。
左肾被切除构成六级伤残
庄某做完第五次体外震波碎石术,刚走出医院门口,突然感觉左腹疼痛难忍。返回该院就诊时,岑某这才给庄某做全面检查,发现庄某左肾内水肿,怀疑有可能是肾血肿。
经止血、抗感染等保守治疗后无任何好转,庄某于当晚转院至浙江某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后,医生发现庄某双肾多发结石,左肾出现巨大血肿,背侧广泛挫裂伤渗血不止,肾包膜破裂无法修补。在征求庄某及其家属意见后,浙江某医院对庄某实施了左肾切除术。后经鉴定,庄某构成六级伤残。
医学会鉴定医院负主要责任
2012年3月26日,庄某将宁波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宁波医学会,对庄某首次就诊的宁波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庄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鉴定报告分析认为,宁波某医院对庄某的病情诊断明确,给予体外震波治疗存在适应征。但是该院在治疗前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没有告知其相关病情、碎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没有签署书面的知情书,未尽到告知义务。
鉴定报告还认为,根据泌尿系统结石诊疗规范,肾结石体外震波碎石间隔时间为10-14天,连续碎石不超过5次。而被告在32天内,对原告实施体外震波碎石术5次,平均每8天一次,过于频繁,间隔时间过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
同时,鉴定报告认为,被告在实施5次体外震波碎石术过程中,没有详细记录,没有术后风险评估和注意事项记录,没有对疗效进行评价,亦存在过错。
鉴定报告认为,宁波某医院的过错与庄某的左肾挫裂伤出血、最终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宁波某医院对庄某的左肾切除负有主要责任。
法官判决医院赔偿26万余元
镇海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病例经宁波市医学会鉴定,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左肾缺失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对原告左肾缺失的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的被告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经综合考虑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
最后,镇海法院判决宁波某医院赔偿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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