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3日讯 欠了债积极还钱当然好,然而,如果没弄清债主是谁,可能会给自己惹来麻烦。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借款纠纷案,借款人从一家商行借了9万元,后自称把钱还给了商行的“实际老板”,没想到却被真正的老板告上了法庭。虽然在法庭上,借款人提供了两个人的证言和一份派出所笔录,却仍然败诉。
借款人说已还,债主说没还
几年前,绍兴县齐贤人戚某向绍兴市袍江团结物资调剂商行(以下简称“团结商行”)借了9万元现金,借款当日亲笔出具借款单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前些天,商行老板赵某因为急需钱用,催促戚某还钱,但戚某却以已经还款为由拒绝偿还。
之后赵某将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归还9万元本息。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赵某还提交了当初戚某所写的借款单原件一份。对此,戚某认可,但他认为自己的这笔款项已经归还。
为了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戚某向法院申请了戚某某、倪某某出庭作证,证明戚某某、陈某某和倪某某才是“团结商行”的实际老板。戚某说,9万元还款交给了实际经手人戚某某。在提供证人的同时,戚某还申请法院调取2010年12月17日原告赵某在袍江斗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一份,以证明还钱的事实。
对于戚某提交的材料,原告赵某认为,“团结商行”是他本人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且借条一直保存在他那里,戚某某的代收行为并不能代表他本人的行为。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也向工商部门调取了“团结商行”的工商登记材料。
在审核中,法院认为,戚某某与被告戚某存在利害关系,对其所作的证词不予确认。但倪某的证人证言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与原、被告无利害关系,对其由被告支付给戚某某9万元的证言予以确认。同时,斗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属于书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
今后一定要搞清楚债主是谁
即便是法院确认了戚某支付给了戚某某9万元的事实,戚某的债务却仍不能被视为已经履行。这又是为什么?
原来,法院在调取了“团结商行”的相关资料后,认定“团结商行”是由原告赵某独立出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无合伙协议等足够证据证实存在合伙,且被告并不能证明其向戚某某归还的款项已实际由原告收讫,即被告给戚某某的款项与本案缺乏必要的关联性,故对被告将款项通过戚某某归还原告赵某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赵某的诉求,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戚某向原告赵某开设的商行借9万元的事实,由其出具的借款单佐证,应予认定。该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戚某应返还原告赵某借款9万元本息,并支付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认为,此案给了广大借款人一个提醒,特别是从单位借钱时,借钱时的对象和还钱时的对象一定要一致,还了钱一定要记得要回借款单,这是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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