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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为房子闹上法庭 再婚后买房成矛盾焦点
2012年10月23日 07:52:50

   浙江在线10月23日讯 市区的李先生和王女士再婚十年,如今都已退休,考虑到今后各自儿女的财产继承问题,双方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算不算共有财产产生了争议。10月19日上午,他们在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的调解下,终于达成一致,李先生出资的15万元钱作为借款处理,由李女士付本还息。

  李先生与王女士现在都已退休,再婚十年来,双方一直比较恩爱。早几年,他们购置了一套房子,当时市场价是50余万元。其中王女士支付35万元,李先生出资15万元。

  近段时间,随着年岁逐渐增加,大家开始考虑身后事。由于相关财产牵涉到今后各自子女的继承问题,双方产生了一些争议,矛盾主要集中在那套房子上。

  王女士认为,当初买房是自己动议,钱也主要是由自己出的,名字也写着她,因此房屋产权毫无疑问是她的。

  而李先生认为,结婚后经济上虽然是AA制,但平时的主要生活费用、日常开销都是他出的,这也是导致当初买房时他手头现金有限的原因。从法律上讲,婚后财产当然是共同财产,怎么可以因为房产证上是她的名字,就说是她的呢?

  两人争执不休,考虑到因为这样的事情上法院影响不好,便来到了绍兴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在那里,他们被告知,法律上并没有再婚夫妻的概念,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考虑到老年人再婚等实际情况,也可以援用《婚姻法》19条规定,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就王先生、李女士的情况,双方经济上一直采取AA制,具体就这间房子而言,双方出资比例清楚,既可以作为按份共有财产,也可以认为一方借款给另一方购买。

  这个时候,李女士坚持是借款,愿意归还15万元。王先生起初坚持要作为共同财产。后来,在调解员的劝说下,从夫妻今后长远和睦考虑,并征得了自己儿子的同意,王先生愿意作为借款对待,但要求支付几年来的利息。双方最终就此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来源: 绍兴网 作者: 孙壮 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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