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5日讯 核心提示:
找人干活,但不幸发生意外怎么办?自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常常会有看似“无辜”的人成为被告,这是为什么?这些案例引发了法律专家和民众的思考,也给人们以警示,无论做什么都要认真、仔细地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办理手续,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这些天,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社区23号3幢的36户居民觉得很委屈:前段时间,他们在楼道口安装塑钢门窗。万万没想到,雇来的一个小伙子在二楼干活时,突然从墙上跌了下去,头部着地,于6月11日死亡;更没想到的是,近日,他们成了被告。
业内人士指出,36家住户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他们雇佣的包工头杨某根本没有资质;而且在小伙子干活时,也没有防护措施。
眼下,传统观念认为无辜的被告越来越多,而原告方引述的法律依据,往往来自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为何自认“无辜”,却会成为被告?
很意外:
二楼摔下丢性命
今年5月20日,星期日。这天,风和日丽,对远在安徽省岳西县的老崔一家来说,却是个不祥的日子:他们的儿子小崔在温州给人安装塑钢门窗时,突然从二楼掉了下去。
小崔今年才25岁,高中文化,2010年9月从安徽老家来温州务工,杨松则是他的包工头。一旦接到活,杨松就会联系他们。
今年5月17日,杨松接到一个工程: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社区23号3幢住户需要安装楼道口塑钢门窗。虽然一直在干这种业务,杨松本身却没有获得从事塑钢门窗安装的资质。
杨松立刻找到小崔、洪某、廖某,让他们去做这件事。杨松还口头和他们约定:工资按240元每平方米计算。
对于小崔他们来说,这种工程只是家常便饭,于是就很快开始干起来。万万没想到的是,不幸的事故却发生了。
5月20日下午5时左右,也就是工程开始后的第3天,小崔站在温州马鞍池社区23号3幢楼2楼墙外平台安装塑钢门窗,突然脚一滑,从二楼坠落,头部着地,全身也多处受伤。随后就被送到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抢救。
“谁能想到,二楼能摔死人呢?”当记者赶到事故发生现场时,只要一问起这件事情,就会有居民这么叹息。因为作业地点在二楼,所以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这一跌,非常严重。小崔被送到医院后,陷入了深度昏迷。医院全力抢救,但在事故发生22天后,小崔还是因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儿子年纪轻轻,就这样白白地走了,老崔一家人感到悲痛万分。老崔找到杨松,以及马鞍池社区23号3幢楼的36户住户,想要讨个说法。
想不通:36家住户成被告
老崔要说法的过程,却十分艰辛:包工头杨松其实也是个来自贵州的打工者,只不过做大了,才承接一些工程,小崔一段时间抢救下来,杨松也早就“山穷水尽”了。他一再表示,他愿意赔偿,但是他的最大赔偿能力也就只能是10万元了。
至于这36家住户,则更是觉得无辜。对老崔的索赔要求,他们表示要召开业主会议商量。于是五马街道马鞍池社区召集36户住户协调小崔死亡赔偿一事,可是,当天出席协调会的仅有12户住户,其他人均未露面表态,协调会也没有结果。
前段时间,老崔一家人因为迟迟讨不到说法,愤怒之下,一纸诉状递到了鹿城区法院,将包工头杨松、马鞍池社区23号3幢36户住户统统给告了,光被告的名单就有4页纸。老崔请求法院判令杨松赔偿他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7.3万元,并且要求36户住户对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小崔是杨松雇佣的,作为雇主,杨松应该对小崔负责;另外,杨松没有资质,36户住户却将工程发包给他,而且还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36户住户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该案件的经办法官表示,从起诉书来看,原告对这36户住户提出起诉,根据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项目里新增加的案由。
“如果法院判定杨松和36户住户方败诉的话,那么赔偿责任会落到他们身上。一旦包工头杨松没有赔偿能力,那么36户住户就要一起赔。”该经办法官说,目前这一案件还没有开庭,现在不能作任何判定,只能就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做出如此假设。
是与非:
雇佣纷争难言尽
对于自己“莫名其妙”成为被告,36户居民大多表示不解。记者采访时,只要问到这一问题,住户们不愿多说。“那个小伙子掉下来时,我根本不知道,第二天保姆下楼时看到地上一滩血迹,才知道有人掉下来了。”3幢4楼住户、89岁的黄阿朋对记者说,他活到快90岁,还是头一次接到法院传票。“这个小伙子是包工头叫来的,就应该由包工头负责,这和我们根本没有一点关系。”
采访中,就连对面一幢楼的居民也觉得,3幢的36家住户全部成为被告,感觉很冤。
“那个小伙子安装塑钢门窗的位置,就只在监控仪上面一点点,是他自己没有注意,跌下来摔死了,不能怪这36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年女性住户说,工程已经包了出去,即使要索赔,也应该找包工头,不应该找住户。
记者从鹿城区法院了解到,这个案子出来后,这36户住户也对自己成为被告这件事,非常抵触,甚至有的住户避而不见。法院送达遇到了难题。到目前为止,这36户住户中,只有12名住户在传票的邮寄件上签收。
“前段时间,也有类似的案子,有个给大酒店清洗外墙的清洗工摔成伤残,也向法院起诉了,起诉对象是包工头、还有酒店,他们要求酒店承担连带责任。”鹿城区法院法官王衍说,从2011年底开始,他们就陆续收到此类案件,目前已经有近30件。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凡是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均觉得自己很冤枉。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感觉,全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生效。”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涨说,根据这一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王忠涨介绍,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以前,如果发生这种纠纷,被雇佣的一方受到损害,只能去找雇主要求赔偿。“在现实中,有些属于那种‘打零工’性质的打工,雇主本身的经济能力也很差,一旦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雇主没办法提供足额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的35条,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打零工’的劳动者。”
不过王忠涨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这种连带责任的关键点是过错在谁,如果雇主没有过错,就不会被起诉成为被告,“这也提醒那些雇主,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否则就有可能成为被告。”
法律人士建议,作为雇主,首先一定要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施工人员。其次施工前最好签订相关合同,对施工可能引发的责任以文字形式加以明确。施工中,也要加强安全监管,以免发生意外。
-相关案件
小工伤残,雇主赔偿
去年6月30日,海宁一名包工头姜某与房东赵某签订协议,为其在农村新建住房和厂房,然而姜某并无建筑施工的资质。随后,姜某雇佣了木工艾某等人为赵某施工,同时房东赵某也雇佣了水电工张某为其安装水管,施工时,张某不慎用手中的钢丝戳伤了身边的艾某,造成其眼睛严重受伤。经嘉兴新联司法所鉴定,艾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艾某受伤后,因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赔偿,向海宁法院起诉。法院判定:房东赵某承担损失的40%,包工头姜某承担损失的30%,水电工张某承担损失的20%,而原告艾某承担损失的10%。
连带责任,公司被告
在重庆,一家房产公司维修房屋外墙要搭架子,包工头带来一名搭架子的工人。但在搭脚手架时,这名工人从3楼摔下受伤。尽管房产公司声称“不是雇主”,也因为连带责任,成为被告,10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判房产公司赔偿14万余元。
-专家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这一案件涉及法律理念的争论。传统观点认为:雇主有直接过错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雇主必须证明尽到选任、监督的责任,在招工时注意检查相关资质,有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才可以免责。但如果证明它在这过程中有过错,就不能判定免责,受害人也就可以得到赔偿。和传统观点比较起来,侵权责任法第35条体现了国家对普通劳动者的保护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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