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一男子卖了房子不肯搬 买主催几次竟放火
2012年10月29日 14:57:49
浙江在线10月29日讯 天台县男子戴某因房屋买卖和买主发生纠纷,买主要求他赶快搬出去,戴某一怒之下就把买主的店铺点火了。10月24日,天台法院一审判决戴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买主损失10万余元。
戴某在天台城区有房子,去年他把房子卖给了老乡,其老乡在支付了房款后就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转户手续。但戴某认为老乡还欠他房款15万元,多次去讨要未果。其老乡则认为自己房子已经转户完毕,多次要求戴某搬出去,而戴某却一直占着房子不肯搬出去。
今年1月中旬的一天,戴某得知老乡第二天又要来催他搬走,心中就想搞点事出来使他无暇顾及。第二天凌晨3时许,戴某把汽油倒进一个空罐里,还带了一根棍子来到老乡的烟花爆竹店所在地。看看四周没人,戴某就用棍子撬开了爆竹店的窗户,将汽油倒进去点燃后离开了现场,留下了一屋子四处燃放的烟花爆竹。戴某的放火行为使这间店铺和隔壁店铺均有财物被烧毁。同天戴某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戴某对放火烧毁店铺的事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放火。其辩护人则认为戴某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不应该定为放火罪。而且火灾造成的损失只是以被害人陈述的价格鉴定,缺乏真实性。其老乡和隔壁店铺的老板则向戴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戴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各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并于本案相关联,故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依法采纳为定案证据,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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