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9日讯 “这下可好了,调解书有了法院的确认,我的车保理赔就方便多了。”近日,应当事人的请求,一份由永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通过市人民法院白水洋法庭“司法确认”。据了解,这是自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施行以来,临海市第一例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8月11日,来自仙居县的毛某驾驶轿车从天台驶返仙居,途经临海永丰镇坑头村隧道时,与该镇村民杜某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重伤,随即送医院抢救,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双方当事人为事故赔偿的数额争执不下,为此,交警部门和肇事车主毛某及死者杜某的家属特委托永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通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疏导努力,纠纷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毛某赔偿杜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3万元整,并获得了杜某家属的谅解。
此案调结后,考虑到赔偿数额较大和方便提取保险理赔金,双方当事人带着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在永丰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白水洋法庭,就该调解协议书内容申请司法确认。
白水洋法庭受理后,按相关法律马上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决定书,裁明:“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已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有了司法确认,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吃下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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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加以确认,并决定是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双方可就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假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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