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30日讯 一宗光绪年间的房屋交易,却在100多年后因为拆迁引发纠纷。买卖双方的后代,争的是房屋之间的一条穿堂的所有权。
引发争议的房子的出生时间要追溯到光绪年间。房子所在墙门共有14家住户,中间有一条穿堂,东西走向,供众人通行。
1893年,即光绪十九年,王某的祖上向当时的房屋所有人徐家祖先购得其中一间房屋,双方订了一份屋契,也就是购房合同,表明北首的穿堂和步梯是两家公用的。
1999年,王家买的一套房子转到了王某母亲手里,因旧村改造,这套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王母又将房子留给了王某,由王某和其子女三人共同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住宅用户拆迁调产安置协议》。
后房屋被拆除。争议就出现在拆迁上。
2011年拆迁时,5户徐家后代和拆迁单位签了协议,认为穿堂是徐家人所有,领走了穿堂的拆迁补偿款,其中一户的拆迁款由儿子代领。
王某得知后不满了。他认为,自己的祖上已经在光绪年间买下了该房的所有权及穿堂的使用权。代父领走拆迁款的徐某既未在该房屋居住,也没有这处房屋的所有权,凭什么领取穿堂的拆迁补偿款?而且穿堂应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他也应共享部分所有权。
于是今年4月,王某向江东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徐某领到的1/5拆迁补偿款归他所有。
而徐某提出,王某爷爷买下的仅是房屋,并不包括穿堂的所有权,王某一家只有穿堂的使用权。穿堂所有权归徐家人所有,这点已由拆迁单位确认,并对徐家穿堂的所有权进行了公示。
江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补偿是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拆迁致使物的所有权消灭而进行的一种赔偿,其基础为物的所有权。王某爷爷所签屋契内容体现为买方有权行走、使用穿堂,但仅限于此,穿堂的所有权并不在买卖范围之内,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宁波中院上诉。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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