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萧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与众不同的是,原告不要钱,只要求和被告互换房子。
原告鲁某与被告赵某、黄某夫妻都是萧山区所前镇某村的村民。鲁某家的房子还是一幢30年前造的旧宅;而赵某夫妇家的房子是一幢建成三年多的新楼,建筑、装修总共花了200多万。
去年,承包建筑工程的赵某一时资金周转不过来,就找到了同村的鲁某借钱。他在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收条的同时,赵某还签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如果未按时还款,那么两家的房子互换。”
三个月的借款到期后,赵某真还不出钱。于是,鲁某到法院起诉了赵某、黄某夫妻,要求与其换房。
庭审中,只有鲁某的代理人和黄某出庭。
黄某说,赵某已经外出躲债,不知道人在哪里,现在家里靠她一人操持。
鲁某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借条、收条及承诺书。他说,这是为了证明去年的7月3日,鲁某借给赵某40万元,借款三个月的事实。而黄某也提供了担保,并与赵某一起在承诺书上签字同意还不出钱的情况下将500平方米的住房和鲁某300平方米的住房互换。承诺书上还有村委会的盖章证明。
黄某对此大喊冤枉,她表示这些借款丈夫具体什么时候借的自己根本不知道,借条和承诺书上虽然有自己的签名,但都是因为鲁某找打手威胁丈夫赵某,自己迫于无奈才签的字。
黄某还说,她后来还问了赵某和鲁某,实际赵某只向鲁某借了27万元,其余13万元是利息。与借款比起来,两幢房子差价太大了,承诺书的内容显然不公平,是不可能答应换房的。
法庭最后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鲁某代理人表示,要么还40万元,要么换房,不过可以让赵某一家人住到拆迁为止。黄某坚决不同意换房,表示钱是要还的,利息也要付的,但现在自己一个人能力有限,什么时候还,还多少都还要回去和家人商量。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来自每日商报 作者:张玎 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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