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朋友借钱险被套牢 还好"保证人"三字非他所写
2012年10月31日 15:08:30
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 原本只是以介绍人的身份,介绍朋友借钱,谁知事后居然要他还钱,这让市民张先生很郁闷。昨天,经相关部门笔迹鉴定,确认“保证人”3个字不是他的笔迹,张某才如释重负。
2011年5月21日,李某因买房向王某借款10万元,写下借条后,介绍人张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后来,李某还了王某3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李某仍未能清偿余款。今年9月初,王某遂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剩余的借款7万元,并由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借条一份,借条上除有李某自己的签名外,“保证人”处有张某的签字。但张某却认为借条上的“保证人”3字是王某事后添加上去的,当时自己仅以见证人的名义签字,并没有写上“保证人”3个字。
就张某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是应李某、王某的要求,作为借款的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名,已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虽称这3个字是王某事后添加,但张某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条上张某是作为见证人而签名的,所以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张某申请笔迹鉴定进行确认。昨天,经相关部门笔迹鉴定确认,“保证人”3个字为王某的笔迹,于是仲裁庭仲裁债务由李某支付,张某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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