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1日讯 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将正式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要参保的市民今天起就可以缴费了。昨天,市社保局发文确定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参保对象和缴费时间,并对筹资标准和享受的待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参保对象分两类三类人可免缴
根据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包括两类:绍兴市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的成年人;市区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市区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成年人和未入市区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未成年人,须以户为单位参保;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另行参保缴费。
在筹资标准上,不同的参保对象各不相同。具体来说,成年人个人缴纳180元/人·年,财政补贴420元/人·年;未成年人个人缴纳100元/人·年,财政补贴480元/人·年。持有效期内《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仅限于低保边缘户和因病致贫户)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需要提醒的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均按镇(街道)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缴费。缴费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20日,参保人员缴费后,即可在2013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内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住院报销上限提高到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对象不同医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标准也不一样。
其中,住院补偿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成年人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以上至20万元部分报销8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75%;
未成年人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报销85%,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80%;6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95%,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90%。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在普通门诊报销上,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3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45%。在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20%。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的累计净报销限额为450元。
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后,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两年及以上的,可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新生儿两个月内可办理医保
另外,中途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相应待遇也有所不同。
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超过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参保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终止)后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按全年标准缴费,中间连续无间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财政按全年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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