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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贿“牵线搭桥”也是犯罪 苍南三人被追责
2012年11月09日 11:01:15

   浙江在线11月09日讯 很多事情的促成,都少不了中间人,包括令人深痛恶觉的腐败。但很少有人知道,为行贿“牵线搭桥”也是种犯罪行为。前天下午,苍南有三人因此被追究刑责。

  今年,有关部门对苍南县钱库镇的违建进行集中拆除时,遭到了部分村民的反对。这些村民指出,他们已经“交”过钱了,不应该拆。原来村民所谓的钱,实际进入了当地规划、国土、村镇建设办公室等单位腐败分子手中,从而换取违建“默许”。

  调查人员不禁纳闷,这些村民又是如何攀上这些单位的要职人员的?原来当地城建监察大队临时工陶某、村干部苏某、商人吴某充当了中间介绍人。他们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少则7.4万元,多则累计达13万元。前天下午,苍南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而吴某因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这是苍南县人民法院首次对“介绍贿赂”行为作出判决。

  根据相关法规,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此外,具备“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等情形之一,也都应立案调查。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贿赂掮客”的大量存在是促成或导致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行贿、受贿与介绍贿赂存在密切的对应关系。只有对行贿人、受贿人、介绍贿赂的人都加以有效惩罚,才能全面遏制贿赂犯罪。

  记者注意到,“介绍贿赂犯罪”极少进入我市公众视野。对此,浙江天雷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显雷认为,有些嫌疑人配合调查主动坦白,也有的介绍行贿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案值很小、行贿次数不够,也没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重大损失,因此被免于追责。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蔡耀波 编辑: 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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