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2日讯 五岁男孩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幸去世,孩子家属认为责任在院方,院方认为治疗过程并无过错。嘉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及时介入进行调处,晚报老娘舅吕萌国直接参与调解,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成功化解这起相当棘手的医患纠纷。
五龄童住院期间死亡
2011年4月4日9时40分,5岁男孩张萌因身体严重不适,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嘉兴某医院接受治疗。家长称孩子“睡眠打鼾、张口呼吸伴憋气,加重1周”。医生的诊断结果为,腺样体肥大,双侧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然而,在住院期间,张萌病情逐渐加重,于2012年4月8日17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个五岁男孩,寄托了长辈多少希望?一个孩子,在医院里住了一年多,最后还死在医院里,张萌的离去,对他的亲人来说,不啻是一个晴天霹雳!
张萌的家属坚持认为,医院方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赔偿;医方则认为,治疗抢救过程并无过错,但在整个治疗抢救过程中,医方存在某些过失和服务不周到等因素,医方愿意予以合理的补偿。但由于双方在赔偿额度上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起医患纠纷一时传得沸沸扬扬,一家省级媒体的热线栏目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市医调委第一时间介入
纠纷发生后,市医调委及时介入调处,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晚报老娘舅吕萌国等市医调委工作人员,首先向医患双方宣讲了《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省高院意见规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审理”,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指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通过法律法规的宣讲解释,患方打消了对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顾虑,吕萌国和同事们建议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再次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了浙江省医学会进行鉴定。
今年国庆前夕,医患双方拿到了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发生时具有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死亡率较高,故疾病本身是导致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方对该疾病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出现的突然窒息认识不足,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儿的损害也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对患儿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医患双方对鉴定书作出的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于是,双方再次来到市医调委申请调解。
鉴定书拿到后及时调解
市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吕萌国和同事们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详细计算出全额赔偿金为716342元,并按照鉴定结论,合理确定医方负次要责任的比例,医方赔偿患方各项费用351000元。经调解,双方都接受了市医调委提出的赔偿数额,达成了调解协议,医方同时向患方表示歉意。
这起历时5个多月的医患纠纷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老娘舅感言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都要尽量理智,保持克制,面对现实,寻求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医方不要一味推卸责任;患方更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扩大事态,向医方施压,而应该通过第三方调解和医疗损害鉴定或司法途径解决。《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条例的推出,使医患纠纷的调解可操作性更强,结果也更加客观公正,更有可能让医患双方都接受。(文中张萌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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