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3日讯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牌等方式取得;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可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政府立法透明度,提高政府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办法讨论稿》进行立法听证,听证会将于12月6日上午在舟山市定海区举行。
近日,省法制办梳理了听证所涉及的四大热点问题,并在网上征集民意。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
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实施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是在保护的前提下实施的,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海岛保护规划,并多方面采取保护措施,《办法讨论稿》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讨论稿》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海岛的用途以及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和景观;海岛的地形、地貌和海岛内各区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海岛岸线资源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应通过招拍挂牌等方式取得
《办法讨论稿》规定了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办法讨论稿》规定,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两年内未开发利用
可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办法讨论稿》规定,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二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巡查和监督检查。
同时规定,未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
应包括建筑量等强制性指标
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办法讨论稿》针对开发利用和招拍挂具体方案的内容提出了要求,包括建筑总量、高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强制性指标,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主要保护措施。
《办法讨论稿》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向省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海岛所在地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规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包括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指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主要保护措施,包括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要求、采挖土石的最高限量、自然岸线资源的使用长度、淡水资源保护要求等;开发利用主体资格要求;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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