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4日讯 开车造成单方交通事故,撞毁了道路监控设施,受伤不重的驾驶员先是电话通知家人,又在被送往医院四五个小时后出院,第二天清醒后才赶去交警队说明情况。
交警据此认为他是肇事逃逸,驾驶员不服,反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昨天,这件案子在江东法院开庭审理。
双方说法
肇事人:事故后昏迷,没有报警能力
事故发生在今年2月29日0点左右。
李某开着刚购置一个多月的奥迪A5去外面打麻将,回家时,担心太晚回去会被老婆骂,心一急,车就开得快了点,“但绝对没超速。”
行使到兴宁路自西向东沧海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不知怎么的,李某操作失误,车辆侧翻。
虽是单车事故,但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
李某说,自己颅脑损伤,一度陷入昏迷,后被路人送往医院。第二天下午,他清醒过来,赶到交警队作了笔录。
4月27日,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认定李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罚款2000元,记12分。
李某认为,他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江东交警大队认定事实错误,应撤销行政处罚。
交警:未及时报警,弃车逃逸
对于这件事,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东大队有不同说法:当时李某开车驶入路口绿化带,并与监控设施发生碰撞,之后侧翻,造成绿化带和监控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根据群众说法,李某自行给家人打了电话。被路过群众送往李惠利医院的途中,他还说,自己家就在事故现场附近,还去家里接上了妻子和父亲。
这一切说明,李某当时神志清醒,具有报案能力。
凌晨四点多,仅仅过了四个多小时,李某就出院回了家,可他直到下午近三点时,才到交警队报案。
交警认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且在具备充分报案条件的情况下,未立即报案说明去向,也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说明情况,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肇事逃逸,交警是依法对他进行处罚。
法庭审理
三个疑点无法解释
受理这起案件后,江东法院组成合议庭,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李某撞坏了监控,之后的情形已经无法从监控查知。
根据事故现场看,奥迪A5四脚朝天,几乎全毁,也不排除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陷入昏迷,没有报警能力的可能性。
但随着庭审的深入,法官发现了三个疑点:
疑点一:李某手机无人接听
事故发生后,李某曾用手机给家人打了个电话。随后,他被路过群众王某送往医院就医。途中,他们还前往李某家接上了李某的妻子及父亲。
交警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到达事故地点,进行勘查,因为没有发现驾驶员,就通过车辆登记信息上的手机号码联系了李某,但这个时候,他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疑点二:李某妻子对医生撒谎
2月29日0点30分左右,李某被送至李惠利医院急诊室救治。
当医生向家属询问受伤原因时,李某的妻子告诉医生,李某是和人打架斗殴受的伤。
接诊医生对李某进行检查后,在病历本上写明的是“半小时前与人争斗致头痛出血,有醉酒貌”。
疑点三:从出院到报警间隔近10小时
接诊完毕后,李某被送去输液。当日凌晨四五点,他离开了李惠利医院。
上午9点,李某的妻子前往交警处了解相关情况,也没有报警。
直到下午2点45分,李某才自行前往交警处,作了询问笔录。
判决结果
这是交通事故后逃逸
经过审理,江东法院认为,首先,李某凌晨四五点具备出院条件,在医生的许可下离开医院,已经具备了完全的报警或到案条件。
其次,虽然李某是因受伤被人送至医院,但在他具备报警和到案条件后却未履行该项义务,客观上已产生了逃离事故现场的后果。
交警据此认定李某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并无不当。
昨天,江东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至于李某是否喝过酒,以及是否属于酒后驾驶,由于第二天交警见到李某后,时间间隔过长,无法做酒精测试,所以酒驾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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