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0日讯 6名男子利用计算机木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发现对方通过网络游戏赌博,就故意找上对方,在远程监控对方屏幕看底牌的前提下,赚“银子”(网络虚拟币)获利。
近日,温州市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6名涉案男子一审全部获刑。这也是温州地区首次判决类似案件。
300元买来木马程序想生财
王A,男,34岁,吉林辽源市人。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他却是这伙“黑客”的老大。
案发前,他一直无业,想找条赚钱的路子。听说东北老乡“胖子”那里,有个木马程序,只要安装在别人计算机上,就能远程控制。
王A觉得很好玩,就花了300元钱,从“胖子”那里买了一套木马程序。
“胖子”传授王A,先找到想要控制的计算机,安装这个木马程序后,这台计算机就“中标”了。
中了木马程序的计算机,在他们行内,一般称作“肉鸡”。
之后,王A只要在自己计算机上,运行两个软件,就能控制“肉鸡”的屏幕操作,还能对“肉鸡”进行文件管理,查看键盘使用历史记录等。
这样一来,对方在计算机上做的事情,都能看得一清二楚,甚至网银等账号和密码,也能获取了。
这样一个木马程序,可以同时控制三四十台“肉鸡”。
看着对方底牌赚“银子”
去年3月到5月,王A先是伙同弟弟王B(男,30岁)和老乡崔某(男,27岁),到舟山“试运行”了木马程序。崔某和王B到舟山当地的网吧种木马,一共控制了20多台“肉鸡”。
之后,3人通过各自的笔记本电脑,监控这些“肉鸡”,发现有人玩网络赌博游戏,他们就根据对方屏幕上显示的游戏名、游戏房间号和桌号等,故意找到对方,与对方一起玩牌。
因王A等人可通过木马程序看到“肉鸡”玩家的底牌,所以基本上,他们是逢赌必赢的。短短两个月内,王A和崔某等人赢了很多“银子”,出售后获利8000多元。
在舟山尝到“甜头”后,王A等人随即将作案地点,转移到了温州。今年初,王A带着崔某和穆某(男,25岁)等4人,开车来到温州。崔某在鹿城区某小区内租了间房子,供王A等人控制“肉鸡”。他还召来老乡赵某(男,26岁)入伙。崔某口头承诺,若是赚了钱,每月支付3000元给穆某和赵某。
王A这边,则有意结识了温州某商旅酒店的网络管理员李某(男,30岁),授意他在酒店所有客房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木马程序。李某最终在酒店38台计算机上,都安装了木马程序。事后,王A给了他1000元钱。
3月初,王A等人利用木马程序客户端,侵入上述酒店的21台计算机,获取对方玩家计算机运行屏幕截图后,赚得“银子”再次出售获利。
就在这伙人准备放手大干之时,温州警方盯上了他们,很快将王A等5人抓获归案。
“玩游戏”后果很严重
王A进了看守所,从媒体上看到,这类案件性质可能挺严重的。于是,他托人带信给自己父亲,赶紧修改木马程序的密码,试图阻止警方解析程序数据。王A的父亲不懂如何操作,只好将这件事告诉了尚在老家的王B。
今年3月至6月,王B修改了王A等人的木马程序账号和密码后,但却止不住贪念,又用相同手段,在网上玩起了赌博游戏,侵入了30多台计算机。6月,警方上门找到王B时,他还正在玩网络赌博游戏。
庭审中,王A等6名“黑客”都自愿认罪。不过,他们却一致表示,用木马程序控制他人计算机,“玩游戏”时不仅可以看到别人的底牌,又能赚钱,是一件“很好玩”的事。
法官介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新型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就构成情节严重了。法院认为,王A等6人的行为,都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决王A等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到9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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