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2日讯 温州市严管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出境。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印发的《温州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五项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天,市纪委相关人士称,该制度的“15条”规定涵盖出国出境全过程,且操作性很强,这在全国还是一大创举。
据悉,即将实施的这项制度,是温州市继车改、公务接待改革后,在“三公”改革上的又一“力作”,五项制度包括:计划控制、任务审查、公示公开、动态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可谓层层把“关”、全程管理。
此前,有关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出境,中央、省里均有相关规定,温州市也有贯彻意见。市纪委相关人士介绍,由于先前的规定太笼统,因此难以真正落实到位,以致出现因公出国出境任务与实际操作层面不符。
据透露:温州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出境的任务很多是“虚”的,更改行程安排时有发生;以考察学习为名行公费旅游之实,使出访变成一种职务消费或福利待遇也较为普遍。这种现象造成了大量资金的浪费。
记者了解到,五项制度中的公示公开制度意在借助外部力量解决内控不到位问题,以“阳光化”来防治出访考察中的“异化”现象。
温州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参照执行。
指标控制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该制度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各单位要在每年的10月份前,提出下一年度出访工作申请,由市委、市政府外事工作分管领导牵头,纪委、外办、财政局、台办等单位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结合人员经费控制指标,联合审查确定,从严审核控制,编制出国(境)计划,提交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与此同时,温州市还将严格执行控制指标,未列入计划或超本单位年度计划指标的团组一律不予审批。
此外,温州市还规定,新提任的市管干部,一年内不安排出访;退休前不足6个月和退二线的干部,不安排出访;除特殊任务,同一地方、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在6个月内不得重复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任务审查
不准把出国当成干部福利待遇
五项制度中的任务审查制度明确了多个“不准”事项,市纪委相关人士称,这些“不准”对应的就是温州市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性很强。
比如:不准安排无明确、具体任务的人员出访,不准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当成福利待遇,不准搭车出访;不准邀请本系统以外的党政干部随团出访;不准派员参加为企业组织的团组。
再比如,不准虚报公务出国(境)任务;不准由中介机构、旅行社联系邀请函;不准购买或变相购买出访邀请函;不准由中介机构安排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海外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等。
公示公开
计划、审核、执行情况要挂上网
随着该制度的实施,今后,温州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出境,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涉台(港、澳)特殊任务的出访团组情况,在年度计划、团组审核审批以及执行情况等三个环节都要进行公示。
其一是年度计划公示。外办、台办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包括批次、人数等情况,依托政务公开平台,于每年年初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其二是团组审核审批公示。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核审批实行公示制,审核批准后3日内在出访人员单位局域网和政府内网公示出访团组的任务、人员、经费、行程等情况。
其三是执行情况公示。各组团单位或派出人员执行出国(境)任务回国后30日内,在出访人员单位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公布出国(境)任务执行情况、出访成果报告和出访费用。同时抄送同级纪委、外办(台办)备案。
动态监督
出访情况要实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温州市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外,团组负责人要将团组在国(境)外活动的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实时向派出单位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行程的,必须征得派出单位及同级外办的同意。
五项制度中的“动态监督”制度还规定,团组在国外或境外,不准编制两套日程活动;不准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城市;不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
责任追究
违规个人及单位负责人都要担责
据悉,温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外办、台办今后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纠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对于违规违纪公款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同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既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追究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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