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7日讯 “民间资本的出路绝对不是民间借贷的壮大,而是扩大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我认为民间借贷对活跃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引导其走向正规的道路。”……
近日,在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一场由杭州仲裁委员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等主办的关于“民间融资的理想与现实”的沙龙,引来了法律界和金融界人士的热烈讨论。
温州“金改”拉开大幕已有半年多了,民间融资的出路到底在何方?民间借贷该如何发展?讨论会上,民间借贷未来的各种可能性被专家们放在了桌面上,现场讨论的气氛热烈,观点交锋碰撞。
王去非 省金融学会副秘书长
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并不是追求大力发展民间借贷
“前段时间我到温州去,了解到现在的借贷纠纷特别多。”王去非说,民间借贷的存在确实加剧了金融风波,也给金融改革提出了新的难题。
王去非认为,近几年民间借贷的活跃并不意味着银行没钱贷给企业。“我们用近60年时间贷款才增长到30万亿,然而从2009年开始的最近三年,贷款额就已经达到24万亿,2009年开始到现在的4年贷款额相当于过去60年的贷款额。”王去非说,这样爆炸式的增长贷款,并非是企业贷不到款的问题,而是他们对资金需求过旺,太过饥渴。
王去非表示,民间借贷的出路是通过温州的金改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这并不是大力发展民间金融,也不是追求提高民间金融的活跃度和在整个金融系统的地位和作为,民间金融不会消失,但现代体系越完善,金融服务效率越高,客观上会降低民间融资的所占比重。”
他建议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的路径,还应该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如村镇银行等;开发银行信贷新产品;对弱势金融采用风险补偿。
姜丛华 浙江省法学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
民间融资合法化路径是金融市场的放开
在如何界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上,浙江省法学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姜丛华表示,首先要搞清什么是民间资本。
“民间的存贷和银行的金融业务有什么区别呢?银行贷出去的钱除自有资本金外,都是存款人的,而民间融资是个人自有资金贷出去,属不属于金融业务呢?我个人觉得不属于。但如果吸收别人的存款,再贷出去,我觉得就是金融业务,可以认为是不合法的。”
“为什么我们的(有些)企业去找民间借贷就死得快?因为他们取得的贷款一般都是流动性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一年,而企业投资经营是有回报周期的,当企业到第二年第三年,银根收紧,突然抽贷,企业很容易死掉,维持就只得去找民间借贷。”
姜丛华认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路径,必然是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放开。“首先放低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门槛,让更多公司参与金融市场。最大范围发挥专业投资机构的作用,教育民众投资要让专业机构去做,这样这些资本就可以加入私募股权融资,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这样才能让资金真正流到好的产业。另一方面,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同时对这些机构要有监管。”
柴善明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省律协金融与保险委员会副主任
民间融资风险大,应加强引导
在民间融资的风险问题上,柴善明作了刑事风险、民事风险、行政风险等方面的分析。“刑事风险有可能涉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但民间考虑民事风险更多一点。民事风险有合同风险、主体风险、利息风险、担保风险等等。”
其中,关于民间借贷存在的利息风险问题,柴善明认为,目前存在的情况非常复杂,“情况可以分为利率约定明确的情况、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约定的利率超过有关规定的情况、逾期利率的情况、利率是否计算复利的情况、利率与罚息、违约金的问题、利息税的问题、利息的担保问题、利息的归还顺序问题、债务人支付利息高于规定是否要冲抵本金问题、关于利率四倍的高压线问题等等。”他说,这些都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所涉及的多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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