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 宁海人王某没想到,儿子竟然会告自己。
昨天,宁海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房屋出卖所得款项的三分之一给儿子小李。
12年前,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不久后,王某出国务工,每年在国外赚到的收入悉数寄回国内。
儿子3岁那年,王某和李某在上海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并将儿子的名字也登记在产权证上。
2007年,王某终于结束了在国外务工的生活,回到国内。
回国数月,夫妻两人都不能相互适应,难以共处。很快,两人离了婚,并签下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父亲李某抚育,而王某与李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0年7月,王某卖房,拿到了180万元。
今年8月,听说卖房一事后,李某以儿子的名义将王某告上法院。他称王某出卖的房屋应属王某、李某与其子三人共同所有,因此价款的三分之一应属儿子,故要求王某返还房屋出卖款的三分之一。
庭审过程中,王某称,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已约定归自己所有,而儿子只是名义上的登记人,对房产不享有共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诉争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王某、李某和两人之子,所以说,儿子小李也是产权人之一,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根据民法通则,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王某与李某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诉争房地产归王某所有,该房地产出卖后所得价款由王某一人持有,该约定损害了王某之子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
昨天,宁海法院判决王某应归还房屋出卖款的三分之一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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