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明作(选自网络)
浙江在线12月03日讯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KTV版权费之争持续不断。
今年9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台州的椒江、黄岩、临海等县(市、区)10家KTV告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这批系列案件共涉案236件。
据了解,这是台州中院受理的KTV歌曲侵权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次系列案件。
近日,台州中院化解了这236件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双方握手言和。
买了曲库等于支付了版权费?
10月23日,台州中院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临海市汪朝商务酒店、临海市鼎红夜总会等两家KTV经营企业位列被告席。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方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求上述两家KTV就分别涉及的89首歌曲、91首歌曲,按每首1500元的标准进行索赔。
对此,这两家KTV经营企业均提出了异议:我们使用音乐有合法来源,且已支付了相关版权费用,我们是合法使用,故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经了解,这两家KTV涉及侵权的音乐均是点歌系统本身就预装的,他们以为“买了曲库就等于买了歌曲版权”,却不知点歌系统里的每一首歌曲要另外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版权费。
接到诉状后,这几家KTV很快删除了相应歌曲。
但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标准,被告代理律师也都表示不赞同: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明显过高且没有相关证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原告应该对合法损失提供证据,而不是按每首1500元进行计算损失,更何况,歌曲的知名度、点击率都是不相同的,这样只会造成各项费用的增高。”
版权意识淡薄引发的诉讼风潮
自上个世纪80年代KTV前身——卡拉OK出现以来,前20多年,在音像作品使用权方面,国内卡拉OK的经营商只须支付音频费用,几乎从来不需要为伴唱的音像作品“买单”。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同时规定: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然而,此《标准》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多数KTV经营者一直漠视这一法规,仍然“我行我素”——唱歌不给钱。
据了解,目前台州市共有大大小小KTV379家。在2010年台州首例KTV侵权官司发生前,全市200多家KTV经营企业中仅有20多家企业与著作权人签署了版权费使用合同,并交纳了版权使用费。
2010年台州首例KTV侵权案的原告代理人、时任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秘书长郑才微就曾表示:“目前引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拒绝缴纳版权费,在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纵观此次涉KTV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相当多的KTV经营企业都与上述三家的情况一样,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权。
“通过这一系列案件,也在警示我们的KTV经营者,买过来的曲库可能也存在侵权,不能以不知道为由而不支付版权费。”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副大队长赵永江说。
争论焦点:收费标准太高,压缩利润空间
“杜桥本身是一个乡镇,消费水平本来就不高,原告要求版权费这么高,我们无法承受。”被告席上,位于临海市杜桥镇的一家KTV经营企业表示。
据了解,在此次系列案件中像该KTV经营企业一样,因为版权费高直接压缩企业利润空间、无力负担的情况不在少数,甚至个别经营企业在明知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也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收费按照12元/包房/天来计算。有学者曾为此算了一笔账,这样的标准已经远远高出国内绝大多数城市的房租。
而此次系列案件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针对浙江KTV经营者提出的标准为8元/包房/天来索赔,但大多数KTV经营者仍表示收费标准太高。
“我们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也要保护我们的文化产业”。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台州中院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三庭所有法官,不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历时2个多月,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全部被告的KTV经营者根据包房数量的多少、营业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向原告支付了低于8元/包房/天的标准的“和解金”,个别KTV经营者甚至同意补缴此次系列案件未涉及的歌曲版权费,并表示今后将合法使用,不再出现侵权行为。
在此,有关人士提醒:大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KTV经营企业要合法经营,规范经营,自觉维护知识产权,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链接》》》 15首歌遭索赔22.5万元 2010年台州首例KTV侵权案
2010年年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会员单位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椒江嘉州红量贩音乐中心告上了法庭。当时,原告称,被告自2008年12月成立以来,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著作权者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我的未来不是梦》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供公众点播,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对此,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报纸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22.5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12012元。
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笔不愿向外界透露的“和解金”,原告在收到和解金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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