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3日讯 日前,丽水市政府转发了市工商局《关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主体建设创业型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列出新政策11条,从市场准入、个体转型企业等多角度对民营企业进行扶持,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新政策规定,在符合《公司法》的情况下,新设立内资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可延期三个月缴付首付出资,但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只要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中非货币出资比例不高于70%,可不再限制增资部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出资比例。
另外,新政策放宽了母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限制。其中,母公司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发生变化的,母公司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仅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即可。
对于企业登记权限,新政策作了便民调整。今后,丽水生态产业聚集区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前置许可且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公司可到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就近办理注册登记。
同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将实行多元化。经营者以自由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场所证明只需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中的一样即可。但若为租用,则另需提交租赁合同。
新政策还允许凭村委会、社团组织等出具的证明申请注册。同时,适度允许住宅房屋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而无需前置许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等行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经营场所也得到了新政策的允许。
据了解,目前丽水市共有个体工商户8万余户,占到市场主体总量的八成左右。针对广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需要,新政策从字号保留、场所证明、出资延续等多个方面给出了便利措施。
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用语,可保留原名称中的“厂、中心、院、所”等字样。
在个转企办理流程上,采取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合并办理的方式,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简化,登记起来更为简便。按照新政策,原个体经营者作为企业投资人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个体工商户所有的货币、实物(含商品)、知识产权等可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此外,新政策从许可延续、变更登记等方面简化文化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并对重大项目及企业总部落户,允许先行登记和在名称中使用“总部”等字样,以推进丽水市整体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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