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4日讯 苍南县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向当地一些商家催缴“垃圾处理费”,通知书上写明,收费依据是“苍发改价【2009】11号文件”,而这份文件内容实为《关于对东瓯大酒店要求水费电费实行工旅同价的批复》。本报昨天以《如此依据,何依何据?》为题报道此事后,市纪委(监察局)责令苍南县纪委(监察局)予以调查。经过一天的初核,苍南县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责令宜山镇政府立即暂停收取垃圾处理费;责令宜山镇政府对副队长陈继革(主持工作)予以停职检查处理。其他问题有待进一步查实。
副队长解释,是打字员疏忽用错文号
苍南县纪委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今年6月,宜山镇政府将该镇城管中队与环卫所合并,成立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并任命陈继革为副队长。陈继革上任后,决定对宜山镇的商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分发“缴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称收费依据是“苍发改价【2009】11号文件”,但这份文件的实际内容与此毫不相干。
事实上,2009年苍南县政府曾发文《关于同意宜山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并附有收费标准表,该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这份文件的文号为“苍政发【2009】11号”。
随后,苍南县发改局和苍南县规划建设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转发了这份文件,文号为“苍发改价【2009】7号”。
陈继革向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解释,是大队的打字员工作疏忽,错用了文件号。
“缴费通知书”收费依据错误,却堂而皇之地盖上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的公章,发到商家手中。
商家质疑,该收费“是柿子挑软的捏”
根据苍南县政府《关于同意宜山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多个行业均在征收范围。但宜山镇的部分商家反映:“有些规模较小的商家,并没有收到缴费通知书,这算不算选择性执法?”
对此,陈继革向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解释:“对一般小型店铺,直接派员上门收取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并开具定额发票;对宾馆、超市、餐饮排档等,按照经营面积或床位数计算,先由大队派员将缴费通知书送达经营户,告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并要求缴费对象在3~5天内到大队缴费。”
而记者在此前的采访中,许多小型店铺的店主均表示,未被收过“垃圾处理费”,“多年来一直只缴卫生费。”
此外,陈继革称餐饮排档是会送达“缴费通知书”的。但记者采访中,至少有3家小餐饮店店主称“从未收到过垃圾处理费的缴费通知书,一直只缴一项卫生费,一个月几十元”。
因此有商家质疑此项收费存在不公,“是柿子挑软的捏,还是有后门可以开,不得而知。”
已作废的“环卫所财务章”,为何还在使用?
苍南县纪委(监察局)调查后认为,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在发放的“缴费通知书”上盖章为“苍南县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而在收费环节出具的发票上,盖的却是“苍南县宜山镇环卫所财务章”。
有人认为,这两者前后不相符,导致执法主体模糊。
事实上,宜山镇环卫所已撤并入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这枚“环卫所财务章”原则上已经作废,但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却仍在使用。
此费代替彼费,是否属巧立名目收费?
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向商家收取“垃圾处理费”,但在地税发票上却仍开具“卫生费”的名目。据了解,“卫生费”属服务性收费,而“垃圾处理费”则为行政性收费。
有商家质疑,既然发票上开着“卫生费”的名目,就应以卫生费的标准来收取。2003年,苍南县物价局曾对宜山镇的卫生费收费问题作出过批复,其收费标准要比垃圾处理费低得多,一家店每月几十元。但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用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来收钱,大部分商家每月被收取数百元。
对此,苍南地税部门相关人士称,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此前曾派人来询问是否可以开具“垃圾处理费”的发票。他明确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地税发票不得开具“垃圾处理费”这一费种。另据业内人士介绍,垃圾处置同样不属增值税劳务,因此国税部门也不予领购这一类型的发票。
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不知是谁决定用原先“卫生费”的地税发票,冒名顶用作为“垃圾处置费”的凭证。用服务性收费替代行政性收费,此行为是否属于巧立名目收费?苍南县纪委(监察局)相关人士表示,会追查究竟是谁作出这一决定。
已收的“垃圾处理费”流向何处?
在苍南县纪委收集到的一份清单上,宜山镇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共对该镇81家商户发放“缴费通知书”。
排除其所谓的小型店铺上门收取外,记者统计发现,仅对这81家商户,一年所收的“垃圾处理费”为33万多元。
该镇一年的“垃圾处理费”是否需要这么多钱?这笔钱据称流向镇一级的财政,是否实行专款专用?苍南县纪委(监察局)表示,将对这笔“垃圾处理费”的去向、明细再作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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