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事业编制核定标准确定
2012年12月06日 03:42:52
浙江日报讯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明确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事业编制核定标准——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可配园长1名,6至10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至2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2至3名园长。
专任教师按照班师比1:1.5至1:2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寄宿制幼儿园专任教师编制可适当增加。每园可酌情配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1至2名。辅助岗位的保育员、炊事员、保安及其他工勤人员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内管理。
为发挥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指导帮扶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在按照上述标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核定最多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10%的附加编制,专项用于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指导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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