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2月5日地点:江北法院案由:不服公安决定
昨天,江北法院对一起由改名引发的行政诉讼作出判决。
原告徐女士40多岁,宁波人,家住江北。
据徐女士说,自己曾从事志愿者工作多年,举报了他人不少违法犯罪行为,随着年纪的增长,她越来越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今年9月4日,她来到江北公安分局慈城派出所,要求把自己的名字由“徐x”改为“学雷锋”,一来比较隐蔽,二来也体现了自己一直以来的想法。
派出所经过审查,认为徐女士改名的理由不充分,在9月6日作出了不予更改决定。9月7日,派出所把决定告知了徐女士,同时向她作了解释。
徐女士无法接受。一星期后,她把江北公安分局起诉到江北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决定。
她在起诉状里写道:“现用姓名对本人今后从事志愿活动、协助打击犯罪行为带来困难,同时危及自身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符号,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严肃性。本案中,徐女士要求改名的依据不符合相关规定,提出的理由也不充分,江北公安分局对此作出的不予更名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昨天,法院判决驳回徐女士请求,维持江北公安不予改名决定。这次,徐女士没有表示异议。
徐女士为什么改名不成功?
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什么叫充分理由?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派出所认为,徐女士的情况不属于任何一种,所以作出了不予更改决定。
改名为何要慎之又慎
据江东公安分局户证中心主任洪雪玲介绍,公民有改名的权利,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改名前,先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申请时要说明改名理由,公安机关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条件符合的,将会给予办理,原则上以变更一次为限。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洪雪玲说,改名虽然只是两三个字,但成本其实蛮高。成年人一旦改名,所有原先的记录包括毕业证、社保证卡、公积金账户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则遇到相关审查时,姓名不符将带来麻烦。所以改名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带来今后不便。说到底,姓名只是一个人对外的称呼,区分人与人的一个标志,大家也无需赋予姓名太多的意义。
都市快报 通讯员 诸葛宁 记者 蒋煜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