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2月5日
地点:象山法院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虽然仅仅相隔一层楼,但康女士和胡先生很少打交道,直到一场火灾,把两人牵扯在了一起。
去年8月29日,象山县丹东街道某住宅楼发生火灾。起火的是四楼的租户康女士家,当时康女士的孩子一个人在家。
象山消防接到火警后,派了三辆消防车到现场救援,动用多把水枪、耗费好几个小时才把火扑灭。
因为火势大,五楼甚至有个住户从楼上跳下来逃生,三楼的胡先生很庆幸,因为火势没有向下蔓延,但灭火后再回到家,他傻眼了,家具家电都被消防救火时的水浸湿,墙壁也被泡得一塌糊涂。经过估计,损失约7万元。起火的康女士家,损失自然更为严重。
事后,消防部门给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小孩玩火及小孩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两个月后,还没从火灾阴影中走出来的康女士遭遇了二次“打击”,她收到象山法院的传票,告她的正是胡先生,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康女士的房东黄先生。
胡先生认为,火灾直接责任人康女士和房屋所有人黄先生理应对自己的7万元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开庭时,两人对此都不认可。
黄先生表示,自己虽然是房子的主人,但把房子出租给康女士后,房子就不在自己的使用和管理下了,而且火灾也不是房屋本身的问题引起的,所以自己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康女士则强调,胡先生的损失是灭火的水渗进去造成的,跟自己没关系。“真的要赔,也应该让消防赔。”
经过调查和审理,昨天,法院判决康女士赔偿胡先生经济损失6.8万余元,而黄先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这么判?消防部门对胡先生的损失又是否负有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说,消防部门救火是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损害到胡先生的财产,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属于紧急避险,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引起的责任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
本案中,是康女士家使用电器的原因引发了火灾,故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康女士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东黄先生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都市快报 通讯员 方宇强 奇观 记者 蒋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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