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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如何应对当事人翻供 环太湖检察论坛召开
2012年12月07日 09:12:5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办案程序、证据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昨天,在嘉兴举行的环太湖检察论坛上,来自江苏、浙江、上海三地部分检察院检察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及优秀论文作者等70余名代表对日常公诉中的“刑讯逼供”、“翻供”等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进行了探讨,避免冤假错案。

  如果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虚构了下家已经交代的事实,试图诱导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欺骗性询问是否属于新《刑事诉讼法》中“严禁”采用的“欺骗”行为?进而相关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论坛上,检察官们就这些在立法界、学界都仍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江苏一位检察官说,从司法实践来看,从1996年至2010年,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记录,然而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错案却不时曝光,例如佘祥林冤案、赵作海冤案等。

  嘉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厚祥在会上也介绍了嘉兴查办地域性、行业性渎职要案窝案的经验做法。

  去年嘉兴非常轰动的南湖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王金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王金明就在受审时当庭翻供,对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的滥用职权2条内容、受贿罪10条内容全部提出异议。

  孙检察长透露,事实上,在侦查阶段最后的几次提审中,王金明的各种抵赖已见端倪,对之前供述的事实开始狡辩。而检察机关早就提前做好王金明庭审翻供的准备:实行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其他证据三位一体的证据固定方式。

  事实证明这也是防止翻供的有效方式。庭审过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例调取了审讯王金明的同步录音录像,观看审讯过程,对照侦查阶段王金明的交代、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最终肯定检察机关所提交的证据符合事实,对检察机关的10项受贿指控全部予以认定。

        都市快报 通讯员 高虹 记者 郭婧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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