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9日讯 在一家公司担任副总的潘先生被一位冯姓大老板看上,对方邀请潘先生到其公司工作,并书面承诺月薪2万元起步,按业绩有分红和股份,入职后给潘先生在杭州市区买一套120平方另带车库并且装修好的大房子。没想到双方合作半年多时间就闹翻,潘先生打官司要求冯老板兑现买房承诺并支付拖欠的工资(详见本报11月15日A11版报道)。
先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日前,潘先生的代理律师从杭州上城区法院拿到了一审判决书。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
在潘先生通过律师起诉丰元公司之后,丰元公司提出反诉并要求法院确认该公司与潘先生无任何劳动关系。
丰元公司明确表示潘先生是杭州永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永春公司)的员工,因为丰元公司和永春公司一开始冯老板都有参与投资,而员工名册、参保证明和入职申请均证明潘先生是永春公司的员工。
法院将永春公司追加为被告后,永春公司“承认”潘先生是该公司的员工。
法院分析认为,从冯老板与永春公司的关系看,《协议书》是2011年7月17日签订的,但冯老板从2010年11月开始就不再担任永春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的股东或有其他任何职务,永春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关于授权冯老板作为永春公司代表与潘先生签订协议或在其他文件上签字的证据。
此外,丰元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经核准登记,该公司成立前冯老板是发起人,公司成立后冯老板是唯一股东兼法人代表,综上可以认定潘先生是给丰元公司提供劳动,与永春公司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驳回讨要房子的诉讼请求
潘先生承认在其为丰元公司工作服务期间,对方支付了8.1万元工资,在起诉状中他要求丰元公司再支付其28.9万元。
对于这一请求,法院认为,潘先生为丰元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合理。法院计算了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丰元公司应支付潘先生22万元,扣除已支付的8.1万,丰元公司还应支付潘先生13.9万元。
至于丰元公司该不该按协议书送给潘先生房子,法院分析认为,因为协议书是冯老板个人与潘先生签订的,而且《协议书》里明确约定给潘先生发工资(包括缴纳社保)的是甲方(冯老板)投资设立的企业,《协议书》里涉及送房(加送车库)的约定均明确义务承担方为“甲方”(即冯老板),而且送房子的时间也是约定在丰元公司成立之前,据此法院认为潘先生向丰元公司要房子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丰元公司在判决生效10天内支付拖欠潘先生的工资13.9万元,驳回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丰元公司的反诉。
年底又到跳槽高峰期,律师提醒在“高薪”诱惑面前要保持理智,而本案对急于挖人的企业也有很大的警示意义。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