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0日讯 租出去的房子被装修了,客厅不成样子了。最近,绍兴市区的老王为此事与房客较上了劲。最后在绍兴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之下,获赔2万元。
今年10月初,老王将绍兴市中心一套闲置的房子出租给了江苏人周某,月租金3200元。当时,周某向他表明,自己是江苏某公司工作人员,租房是公司办公所用,今后除了他还会有几个工作人员入住。老王觉得,最终住几个人跟他没关系,也就同意了。
大概到10月中旬,老王偶遇自己的老邻居林大妈,被告知租出去的那套房子正在搞装修,好像声势有点大。老王一想,对方从来没有向他说起过装修一事,自己更没有答应过,怎么可以这样?连忙赶去看个究竟。
果然,自己的客厅正在被装修,完全是按照公司办公模式进行的。老王当即要求对方停工,并赔偿损失。但房客周某认为,自己此前说好是办公所用,进行适当装修很正常。现在租房办公,哪有不装修的?但老王认为,双方事先没有就装修问题进行协商,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相关条款,坚持要求停工赔偿。
双方协商了很久都没有结果,老王遂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对方立刻停工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万元。周某则认为,自己装修用了许多好的材料,将房子装修得更漂亮了,而且花了许多钱,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停下来。
绍兴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指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老王要求停工恢复原状,并提出赔偿要求是合理的。
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反复协商,最后周某经所在公司授权,只同意赔偿2万元,但要求继续装修使用。最后,老王也作了让步,接受了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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