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 近日,新修订的《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宁波市加强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宁波市于2003年制定了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第一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政府规章。这次新修订的《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置管理、编制管理、管理权限和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四十二条。
《办法》重新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类型。明确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责分为工作部门(含特设机构)、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责分为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同时,对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办法》增加了不同层级之间调剂使用行政编制的规定。《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剂使用行政编制的,除市与区的行政编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外,应当报省和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办法》加大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规定对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以及超编进人,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据悉,宁波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也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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