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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开展“营改增”工作
2012年12月14日 06:14:20

  营改增培训

  “营改增”政策宣传进企业

   浙江在线12月14日讯 从临安市国税局获悉: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临安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

  这次全省“营改增”试点基本延续了上海“1+6”模式:1即交通运输中的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6即现代服务业中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届时,全市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与个人将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最大的利好是增值税可以抵扣

  本次“营改增”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最大的好处在于增值税可以抵扣。之前营业税是按销售额乘以固定税率来计算,而增值税实际缴纳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这其中的差别是明显的。

  据临安市国税局的的工作人员举例说,如果一家运输企业,在今年12月1日试点后购置营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像运输车辆油费、修理费拿到的增值税发票等都可以抵扣,就有可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一小部分企业税负可能会增加

  据临安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次营改增后,也有一小部分企业税负可能会增长。一般纳税人中交通运输业适用于11%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业适用17%税率,但如果车辆等设备购置较少,部分企业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

  比如说,在交通运输业中,修理费、油费等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由于相关材料不全,或者自身疏忽,往往没有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财务管理上的疏忽,也会导致这些成本费用无法抵扣,加重纳税人税负。

  在税率上也有较大的调整

  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在税率上也有较大的调整。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于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于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于6%税率。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

  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很关键

  临安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还强调,“营改增”后,纳税人财务核算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要熟悉构成生产成本的每一个要素,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才能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其积极意义,实行‘营改增’试点以后,企业能否实现减税,一方面是其行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关键要看其外购货物能否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另一面必须进一步规范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核算意识,对可以抵扣的项目,尽可能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分发挥和享受政策效应。”临安市国税局局长童成林说。

  “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

  1.列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2.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3.问: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换算?

  答: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浙江省规定:浙江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6.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在试点实施之日后,原有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答: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浙江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有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2012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7.试点地区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代开地点在哪里?

  答:可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含定期定额户)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临安市范围纳税人可以到临安、於潜、昌化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和临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局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8.问:试点纳税人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不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纳税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63730620、63730662

  临安国税网:

  http://www.zjtax.gov.cn /publasgs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方向东 胡耀国 编辑: 马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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