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9日讯 象山一针织制衣厂老板张某,拖欠38名职工54万余元的工资,并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三次仲裁裁决置之不理,变卖部分工厂财产后携款逃匿。12月17日,象山法院对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张某,50岁,象山人。2002年2月,他开办了一家针织制衣厂。去年6月起,张某在经营该针织制衣厂期间,因资金不足、周转困难而开始拖欠该厂职工工资,至今年1月,拖欠该厂38名职工工资共计54万余元。
今年1月,张某停止该厂的生产,变卖了该厂部分二等品或成品针织品,携带部分货款逃匿至上海等地,逃避支付该厂38名职工的劳动报酬。
之后,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三次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35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52万余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张某未在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今年2月,又有3名该针织制衣厂的员工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的制衣厂支付拖欠的工资。
今年6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拖欠的3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2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某仍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后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和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垫付54万余元,用于支付张某拖欠该厂38名职工的劳动报酬。
今年8月23日,张某在上海被象山警方抓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经象山县检察院批准,张某被逮捕。
在侦查阶段,张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出逃时,带走了13万元,已经全部花完了。
此案审理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张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2月17日,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审理此案的黄振贤法官表示,张某刑满出狱后,仍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不能以获刑来抵扣政府垫付的54万余元的欠薪。如果张某出狱后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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