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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宾馆杀人案判决 被告判处死刑缓刑二年
法庭排除误杀可能,采信二次鉴定报告
2012年12月22日 07:04:59

   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 今年2月13日,杭州宏都宾馆因为一起悲剧,成了大家熟知的地点——

  一对正值青春年华的情侣倒在血泊中,手腕部有伤口的女生不幸亡故。后经警方查证,下手的正是同房间的男友(本报曾做报道)。

  2个月前,此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男孩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庭上男孩口供反复,其精神病的鉴定结论也在本月的二次开庭中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昨日,法院宣布审理终结,当庭宣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限制减刑。被告人赔偿女方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3.5万元。

  法庭认为并非殉情自杀,排除误杀可能

  法庭审理查明,这起悲剧中的男女主人公是深圳一所高中的同学,2011年两人读高三时开始恋爱,之后分别被保送至浙江和北京两所名校,仍保持恋爱关系。随后女孩父母决定全家移民国外。

  今年2月13日上午10时,两人因移民等继续交往问题发生争执,男孩采取猛掐颈部、切割手腕、用被子蒙头捂嘴等手段,致女孩因颈部及口鼻部遭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庭还确认了几个关键时间节点——

  ●10时33分:男孩用女孩手机,假借女孩名义给她父母发送短信,谎称女孩决意自杀。

  ●10时34分:男孩在人人网上发表个人日志,声称自己深爱女孩,但女孩未跟他商量先走了。

  ●11时20分:男孩发短信通知父母,他准备和女孩殉情。随后,男孩持玻璃片割伤自己颈部。

  ●11时37分:宾馆工作人员将男孩解救,男孩在医院被抓获归案。

  审理此案过程中,男孩的供述极为反复,让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法庭最终确认,男孩在割颈之前,已经知道女孩死亡,并利用女孩的手机,谎称女孩决意自杀,表明他是有预谋的反侦查辩解。

  而在法院一审时,男孩再次搬出新的说法:“我一甩手,误伤了她的手腕。”

  证据显示,女孩手腕创口平直整齐,系多次切割形成,法庭据此排除了男孩辩称的“在甩手时一次性误伤形成”的可能性。

  法庭一审时,被告辩护人说,这本来是一对象牙塔里的恋人,因女方全家要移民,双方承受不了现实压力,要么在一起要么一起死,两个涉世未深的孩子选择了后者,才酿成了悲剧。

  对此“殉情自杀”的辩护意见,法庭表示不予采纳。

  法庭认为,虽然女孩曾因面临移民问题担心和男孩分手,4个月前与男孩QQ聊天时,曾提过以被车撞的方式死亡等话题,但女孩的父母等人证明,女孩并无准备自杀的异常行为和表现。

  现场勘验则显示,女孩衣着不整,床单及床头靠板上有大量血迹,床头灯罩上亦有血迹,表明她在手腕受伤后,仍有强烈反抗行为。据此可以排除女孩殉情自杀的可能。

  从男孩网上发表日志,到给父母发告别短信,这当中隔了46分钟。

  在这46分钟里,男孩是在自杀,还是在伪造现场?

  法庭审理后认为,男孩割伤自己颈部,致少量缓慢出血的后续行为,不能排除他试图伪装自杀殉情的假象。男孩能够预料到,其父母收到短信后会马上通知救助,实际上在他发出短信后仅10余分钟,宾馆工作人员就进入了房间。而男孩自割颈部的创口不深、仅渗血,与大量血迹系女孩所留形成明显对比。

  法庭采信二次鉴定报告,认定男孩作案时无精神病

  一审时,被告方提供一份新的证据,是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做的被告精神病鉴定。

  大意是男孩的右脑长了一颗瘤,导致人格改变,造成精神障碍,在案发时他处在一种激情状态下,辨识能力没有问题,但是控制力被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因为女方家属提出重新鉴定,法院重新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二次鉴定。

  法庭认为,二次鉴定结论依据全面、客观、科学,且分析、论证充分到位。故认定男孩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因女友准备移民国外,但自己又不能如愿而与女友发生纠纷,在发生争执后采用掐颈、蒙头、割腕等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手段残忍、罪行严重,又伪造相约自杀的假象试图逃避罪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被告人应依法严惩。

  为何又“缓期二年”?法庭认为,鉴于因恋爱交往问题引发,被告人系冲动犯罪并非蓄谋杀人,其亲属在法院审理期间,也有积极赔偿的态度,对被告人不实行立即执行死刑。

  但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及其归案后,缺乏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过的态度,依法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律师解读:限制减刑,不是不减刑,只是条件更苛刻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律师说,限制减刑,不是不减刑,只是实现的条件可能要更苛刻一些,也就是说不能大幅度随意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从2011年5月1日起,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意味着:根据这次判决,被限制减刑的被告,加上两年缓刑,要服满至少二十二年的徒刑。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方力 钟法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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