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5日讯 张女士在超市里买的猕猴桃发霉腐烂,能不能要求“退一赔十”?答案是不能。
张女士的遭遇或许能给更多的消费者上一课:“退一赔十”是有前提条件的,并非所有问题食品都可以“退一赔十”。
同样是买到问题食品
维权结果不一
近日,市民张先生在麦德龙鄞州店购买了一桶5kg的多花种蜂蜜,结果发现该蜂蜜产品没有生产日期,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诉,鄞州工商分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后,认定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调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但经过工商部门仔细调查认定,该无生产日期商品属于极个别,是商家未及时下柜处理所致,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此,工商部门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张先生表示理解,最终商场以“退一赔六”顺利解决了纠纷。
市民张女士也同样在麦德龙鄞州店购买了1盒8只装价格为29元的新西兰绿色猕猴桃、20袋板栗肉(规格为250克/袋)。拿回家后,她发现其中1只猕猴桃有发霉腐烂现象,1袋板栗肉存在真空漏气、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且无保质期。愤怒之下,张女士向超市提出了“退一赔十”的要求。
但最终,张女士提出的“退一赔十”维权主张未获工商部门的支持。
关键在于问题食品
是否预包装产品
同样是买到问题食品,而且同样是无生产日期或是无保质期的食品,为什么张先生维权的结果是“退一赔六”,而张女士这边却只是“退一赔一”呢?原因就在于张先生购买的是预包装产品,而张女士购买的是初级农产品。
据工商人员介绍,食用农产品和其他食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其监管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就是说对于农产品的质量问题不适用《食品安全法》来调解,因此其消费纠纷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解。
上述事例中,张女士所购买的猕猴桃属于初级农产品,而板栗肉虽然经过真空包装,但该产品本质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因此工商部门只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一”标准来进行调解。
“退一赔十”有两个前提条件
正确区分食用农产品和其他预包装食品,是合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
据工商部门介绍,区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关键是看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否进行了加工(尤其是深加工),经过深加工后,食用农产品本质发生了质变的划分为食品;另外,外包装上是否标有生产日期、生产企业、保质期、净含量、生产许可编号等标识也是区分的标准之一。
另外,《食品安全法》关于“退一赔十”的规定,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明知的行为,二是否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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