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市政府常务会议前天审议通过《宁波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根据《办法》草案,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到达的农村地区,即原则上学校与家庭距离平原3公里以上、山区2公里以上的,将提供校车服务。到2014年年底,力争全市所有学生接送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距离学校平原3公里以上、山区2公里以上,提供校车服务
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行属地管理,以县为主。按《办法》,各县(市)区在制定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方案时,要重点解决难以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上下学的义务教育段学生和农村地区学生,其中以小学生为优先解决对象。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问题。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到达的农村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提供校车服务,条件原则上为学校与家庭距离平原3公里以上,山区2公里以上。
各地政府要加强过渡期管理
按《办法》,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具备通车条件的,鼓励依托公共交通解决,由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或专业运输公司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到达的农村地区,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校车服务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提供。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
争取到2014年年底使用于接送义务教育段学生的车辆与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达到一致。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强化对过渡期内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的学校自备车、专线公交或专业运输公司车辆等尚未达到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
不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伤亡将追责
按《办法》,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域内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按《办法》,今后,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列入年度安全工作综合考核、平安综治考核等内容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对因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实施办法而出现学生接送安全事故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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