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因不满客车超载,乘客徐女士与售票员发生口角,售票员趁她不备,将其所坐的板凳抽走了,致其严重受伤。徐女士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将大客车所属的车队和运输集团告上了法院。昨天,鄞州法院邱隘法庭公开审理了此纠纷。
徐女士,60岁,安徽人,在宁波打工。2011年8月16日下午,徐女士在鄞州区浅水湾花园处乘坐一辆从北仑发往安徽阜阳的客车返回老家。途中,徐女士发现该车已严重超载却依然不断地拉客。
徐女士对自身安全表示担心,当车行驶至慈溪龙山公路段时,遂向司机和售票员表达了不满的情绪。而售票员觉得徐女士多事,便要求她更换座位,但遭到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了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售票员趁徐女士起身站立时,抽离了其所坐的板凳。徐女士猝不及防,摔倒在地,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后经鉴定,因为徐女士脑出血后左侧肢体偏瘫,为四级伤残,脑出血手术治疗后右侧局部颅骨缺损,伤残等级为十级,而且产生间歇性癫痫症。
最终,徐女士以一名消费者的身份将客车车队和客车所属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按照宁波本地城镇居民的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5941.25元。
法庭上,当事双方对事发经过没有争议,但对于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则存在争议,在赔偿问题上也产生了巨大分歧。
原告律师认为,徐女士乘坐被告汽车公司的汽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汽车公司应负违约的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之一大客车所属车队辩称此事应该属于侵权责任。而被告二即运输集团则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被告一还提出,徐女士是安徽农村户口,在宁波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也未在宁波居住满一年,应该按照安徽的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由于还要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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