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相关规定 及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2012年12月29日 08:40:52
浙江日报杭州12月28日讯 今天,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确保及时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规定,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这些行为均将根据有关规定,受到惩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规定还增设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调查机制,事故调查组可以要求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注销的职权。调查组要在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调查需要,经批准后,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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