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31日讯
无论是流浪儿童还是被收养的弃婴,在缺乏非常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下,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就有可能陷入困境。当前,我国儿童救助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比如公民收养条件限制较高。《收养法》规定的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无子女公民、且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以申请收养一名子女。
这造成的结果就是许多有经济实力、有强烈收养愿望的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却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被政府拒之门外。
而且我省目前仅有十几家政府开办的儿童福利院,无论是资金还是容量,现有的儿童福利院都不能满足救助需求。能不能我省先行开展试点,放宽儿童收养条件,允许有经济实力的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非盈利性的正规收养所,同时,政府要规范儿童收养所审批程序,加强对其的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