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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38条规定规范非公企业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日前,青田县印发《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为广大非公企业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提供了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样本。

  一是上级制度的本土化。《规定》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蓝本,按照条章结构,分总则、发展党员、党员管理和附则等4章38条。既充分吸收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规定(试行)》(浙委办〔2012〕97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异地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又体现了我县近年来推行的发展党员两推两测三公示、全程承诺等特色做法,实现了上级文件本土化,本土做法制度化。

  二是程序细节的完整性。《规定》按照发展党员的程序,从入党申请人提出申请开始,对发展党员的每一个环节和时间节点都作了细节规范。如规定县外人员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县内人员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才能在企业发展入党。申请人提出入党申请15天内党支部应专门安排谈话和初步审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都要进行为期7天公示。在推优入党环节,规定会议推荐赞成票数低于50%的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在政审环节,明确政审的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具体的表式等,尽量做到量化和细化,体现了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基层党委和非公企业党组织只要遵章办事即可。

  三是矛盾问题的软处理。对于一些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基层工作中又不能回避的问题,采取柔性的操作方式业实现软着陆。如部分农村居民通过企业党组织“借鸡下蛋”、迂回入党,一经转正马上把组织关系转回农村,既影响了农村正常发展党员秩序,又不利于企业党员队伍的稳定。党章对这些人的党组织接转又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限制期接转。对此我们引入了“服务期承诺”法,规定申请人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要作出入党动机承诺,承诺时要把在企业最低服务年限作为必要内容(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从作出承诺之日开始计算)。同时规定,党员未满承诺的服务期限的,不能将组织关系转出企业党组织。这样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也没有违反党章规定。

  四是与时俱进的创新性。《规定》积极顺应非公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夯实党在非公经济领域执政基础的要求,结合县域基层组织建设实际,因时因地创新党员发展和管理方式方法。在发展党员源头方面,重视在青春力量和一线员工中推优;在严把入口关方面,全面推行“两推两测三公示”制、全程承诺全程公示全程票决制、双重政审制和多部门预审制;在出口方面,推行纯洁承诺做法,为不合格党员出口套上“紧箍圈”;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推行“红星争辉”行动计划;在党员服务方面,推行党员津贴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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