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7日讯 今天,台州市中院对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其有期徒刑3年。
叶际仁,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温州市副市长。台州市中院审理查明,叶际仁在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于2003年11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外迁问题。会议经研究并由叶际仁拍板决定,将菜篮子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外迁集中安置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建设规模约800亩至1000亩。会后,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找到叶际仁,要求出台的会议纪要将安置用地主体菜篮子集团公司直接改成菜篮子发展公司。叶际仁在明知菜篮子发展公司系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国有独资企业菜篮子集团公司,不具备划拨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同意应国权的要求。菜篮子发展公司据此获得位于瓯海区娄桥镇的两个地块,面积325.065亩。
2006年10月,鉴于有群众举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书面反映一期供地给菜篮子发展公司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示是否继续供地。叶际仁作为分管副市长,明知一期供地违法,仍没有提出纠正意见。
经评估,菜篮子发展公司所获取的国有划拨土地,总价值32898万元,扣除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及菜篮子集团公司所占20%的国有股份,叶际仁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