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29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龙轩)曾经轰动一时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12”特大交通事故案今天进行了第二次庭审,温州龙湾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春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查明,2013年5月11日晚,被告人王春国与被害人刘某、冯某、王某等人先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饭店吃饭饮酒,后又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吧继续饮酒。
次日凌晨0时许,一伙人从酒吧出来,王春国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奥迪Q5超员搭载刘某及被害人向某、冯某、王某、陈某、滕某、罗某七人,且未开启车前照灯,以119-128km/h的速度从豪玛酒吧驶往滨海大道方向。
当王春国驾车沿滨海六路自东向西行经与滨海一道交叉路口西侧50余米路段时,和一辆违章停放的半挂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刘某、向某、冯某、王某、陈某、滕某、罗某当场死亡,王春国受轻伤,车辆损毁的事故。
经鉴定,王春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春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小型客车,夜间未开启前照灯且又超速行驶,以致追尾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春国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货车挂靠经营单位、奥迪车主向某某分别与七名死者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国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未领取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超速、超载驾驶车辆,且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之处未开启车前照灯,以致发生碰撞造成七人死亡、一人轻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王春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春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温州龙湾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春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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