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刑诉〔2013〕73号
被告人李丽娟,女,1964年6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4060442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15组29户。2013年1月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丽娟涉嫌放火罪于2013年3月14日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3月26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工作岗位在二工厂三楼包装仓库(以下简称包装仓库)。2012年12月,被告人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琐事纠纷等原因与同事产生矛盾,遂产生以放火的方式泄愤的恶念。2012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李丽娟购买了打火机、给一辆旧电瓶车充电。
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丽娟穿男式棉衣,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骑旧电瓶车,从其居住的本市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15组29户出发,沿三益线前往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了躲避该公司正门监控,被告人李丽娟行至公司西南侧,翻墙入内,从厂区西侧进入二工厂西侧楼梯,走楼梯进入二工厂三楼包装仓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包装仓库内的一堆纸箱,确认点燃后逃离放火现场。
当时,工厂内有193名员工在工作,起火后及时疏散。包装仓库和工厂内存放大量纸箱、塑料、酒精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生产产品等全部毁损,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六千万元。在大火扑灭过程中,消防战士尹进良、尹智慧、陈伟牺牲,王亚飞、黄海军、王磊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棉衣、电瓶车等物证;
2、火灾调查报告、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王铭、沈茂祥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丽娟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娟为泄愤而放火,致使多人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阁
代理检察员:鲍常兰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公: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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