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下面先由公诉人就指控事实进行举证。
公:公诉人共出举三份证据,第一组是证实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的发生情况、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情况。第二组是证实被告人李丽娟实施放火犯罪行为及其作案动机。第三组是本案的其他证据。先出举本案的第一组证据:证明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的发生情况、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情况。
1、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视频资料(当庭播放)
2、书证:
(1)《关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调查报告》、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杭州市消防支队出具)(第四卷)
证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杭州市消防支队对火灾进行现场勘验及调查,提取锁头、插销、日光灯残骸等火灾痕迹物品。对起火的时间、部位及原因进行了认定。起火时间认定为2013年1月1日2时25分左右。起火部位认定为二号厂房钢结构部分,二层北侧仓库第7柱至第9柱之间的区域。起火原因认定为放火嫌疑。
(2)《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扑救相关情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杭州市消防支队于2013年1月6日出具)(4P518-522)
证实:火灾扑救过程及消防人员牺牲经过。
3、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第五卷)
证实: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3年1月5日对现场再次进行勘验的情况及现场灾后状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制图4张,照相55张,提取燃烧残留物5包。
对中心现场外围进行勘验时发现:二号厂房的钢结构建筑向南侧坍塌,据消防部门介绍,在钢结构连廊与东侧三层混凝士结构建筑间靠南侧的坍塌区发现三名牺牲的消防员。在二号厂房东南角处有一朝向厂区大门的监控摄像;在危险品仓库的东面4 5米处绿化带上有一朝向危险品仓库和成品仓库南入口的监控摄像;危险品仓库东南角靠近南围墙处有一朝向西面的监控摄像;配套用房与厂区西围墙间通道处在一号厂房西面一间配电房边有一朝向北面的监控摄像。两个厂房西侧的成品仓库烧损严重,整体呈北重南轻状;备货区钢棚部分坍塌,一辆汽车被烧毁。两个厂房间的钢结构连廊烧损严重,呈北重南轻状。
经查看厂方设计资料和实地勘验中心现场后发现:二号厂房西北角的三层混凝土结构建筑为电梯、楼梯间和仓库管理用房,烧损严重。二号厂房东侧的三层混凝土结构建筑一层为办公区、卫生间等;二层为更衣室、卫生间等;三层为辅料仓库、卫生间等。除一层主要为烟熏和高温烘烤外,其余二层烧损严重。
二号厂房二层钢结构建筑在中间用砖块砌有一堵东西向实体墙,将钢结构建筑分隔为南北两部分。一层北侧部分为车间,南侧部分为成品仓库,在一层与二层之间设有夹层(投料层),建有一条东西向的通道(加料平台)。二层北侧部分为仓库,南侧部分西面堆放有货物,东面为车间,整个钢结构建筑烧损严重,向南侧坍塌。进入二层发现,实体砖墙向北侧倒塌;北侧外立面钢柱受热弯曲,消防部门勘查现场时将北侧外立面钢柱由东向西分别标注为1、2、3……2 4号,其中8号钢柱在二层呈波浪状扭曲,扭曲点最低。在6号钢柱附近发现成堆的塑料颗粒,塑料颗粒西侧可见成堆的纸质燃烧残留物,勘查时按北、西、南、东、中闻五个部位分别提取了燃烧残留物,分别标注为1-5号。
4、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1P65-106)
证实:尹智慧、陈伟、尹进良均符合火场烧死的情况。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损伤检验意见书(1P30-43,1P50-62)
证实:王亚飞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黄海军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王磊左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3)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P20-22、补充卷3P1-119)
证实:①经鉴定,1-3层钢结构厂房一幢计16081.89平方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3年1月1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294828元。
②友成公司位于瓜沥镇临港工业园区被放火毁坏的简易钢结构仓库等设施、注塑成型机等机器设备(597项)、模具(742项),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3年1月1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474744元。
③友成公司233项客供材料,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3年1月1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25419元。
④友成公司403项自制半成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3年1月1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23718元。
⑤友成公司1800项库存商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3年1月1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604531元。
⑥友成公司973项原材料,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3年1月1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227552元。
⑦友成公司包装、备件等440项物品,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以标的物已灭失且标的材质、规格型号等状况不详为由不予受理。
5、证人证言
(一)发现火灾及报警人员的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补充卷P5-7)
证实发现工厂着火和向119报警的情况。
(2)证人冯某某证言(补充卷P9-10)
证人谢某证言与冯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颜某某证言(3P494-496)
证人徐某某证言与颜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4)证人赵某某、冯某某证言(3P506-510)
证实消防队员最早赶到火灾现场的时间。
(二)证实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损失情况的证言
(1)证人许某证言(2P122-124)
(2)证人俞某证言(2P125-135)
(3)证人陈某某证言(补充卷2P2-5)
证实:2013年1月1日凌晨,该公司发生火灾。经初步核查,直接损失约13289万余元。如果按当前的市场价格重置,损失约21000余万元。
(4)友成公司出具的损失报告(补充卷2P7-8)
证实:友成公司出具的损失报告证实该公司自我核查直接损失约132 891488.94元;按当前市场价格重置损失达210753628.34元。
审:被告人李丽娟,你对公诉机关出举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答:没有。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1、公诉人播放的视频,辩护人庭前会议中已经看过。这个视频是真实的但不完整,不能全面反映当时灭火的情况。2、对书证的异议。火灾调查报告中讲可以排除电气故障,辩护人认为这个排除依据不够充分,提取的日光灯没有分析过是否可以引起自燃或者电器故障引起火灾。因为有一个证人讲到有一个日光灯是坏掉的。还有讲到此次火灾不具有阴燃起火的特征,辩护人不认同,因为现场仓库确实存放了很多易燃易爆物品。3、对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还有火灾扑救相关情况的异议我一并质证。火灾扑救相关情况中讲到:“各参战力量陆续到场后,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有效控制了火灾蔓延,但5时许,火场风向突变,二号厂房二楼东部的窗口瞬间冒出大量浓烟,整个着火建筑立即被浓烟笼罩,与之相连的东面办公楼浓烟滚滚,南侧窗口瞬间出现巨大的火焰”,请问,一是为什么要组织人员疏散?当时人员已经得到了疏散。二是既然火势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为何后面又突然蔓延?说明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报告所指的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是主观臆测。三是提到风向突变,据萧山区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资料”显示:2012年12月31日20时至2013年1月1日20时,萧山区以晴到少云天气为主,根据萧山瓜沥气象站监测显示,该时段内萧山区瓜沥镇无降水;风向为西南风逐渐转为东北风,平均风力为1-2级,气象资料显示风向是西南风逐渐转东北风,且在1月1日13时才出现2级的西南风,就是说,西南风转东北风至少是在13时以后的,不存在风向突变。四是说烟气浓度大,毒性大,是否存在阴燃的可能。五是现场勘查的气象条件与勘查时间存在矛盾,勘查时间为1月1日2时至1月4日17时,共3天,气象是晴转多云,3-4级偏北风,辩护人认为不真实,不可能三天时间内气象条件一样。
4、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这三名消防队员死于火灾现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法医没有对三名牺牲的消防队员进行解剖。仅从体表看报告存在欠缺。
5、对友成公司提供的财产损失报告,友成公司固然遭受巨大损失,但由于火灾中实物灭失,很难鉴定。应当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原始数据作为依据,故这些原始账册、原始数据也应当提供。
6、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最先发现现场火情的谢某、冯某某等人,都谈到一个问题,起火时他们曾把中门拉开过。但这一情况证人卢某某说除了西侧楼梯门没有锁,中门是锁上的,两者存在矛盾之处。
关于消防队员的证言,他讲到当时是2点50分到场,包括他有五名消防队员,一辆水罐车,应该说出警是及时的。但是出警后他们准备不够充分,没有带空呼设备,导致无法在第一时间进入仓库内部灭火。只有一辆水罐车也是不充足的。
审:请辩护人针对证据三性质证,对证明力问题可以在辩论阶段展开,涉及到本案定罪量刑问题也可在辩论阶段发表。
辩:辩护人质证意见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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