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进行说明。
公:1、辩护人认为火灾视频不完整,公诉人认为视频录像已经可以说明火灾发生的事实。2、公诉人认为该份报告是科学客观的,本次火灾发生不具有阴燃性,若辩护人认为报告不科学,请拿出相关依据。3、辩护人认为当时不需要疏散。但是辩护人不是现场指挥,你能确保里面已经没有人了吗?4、辩护人认为是下午三点风向才转的,请辩护人拿出相关的气象依据。5、辩护人认为尸体必须解剖,对这样在火场烧死的尸体是否必须要解剖,请辩护人拿出相关依据。6、辩护人认为公司损失情况依据不足,有些票据也确实在火场中损毁,保险公司也已经做出理赔,确实是有依据的。7、关于门是否上锁的问题,二位证人证言证明的是火灾发生时的情况。8、对消防队员没有带空呼设备公诉人将在法庭辩论阶段一并予以说明。
审:针对第一组控方证据,控辩双方意见已经明确,本庭已经记录在案,在合议时将充分注意。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下面公诉人出举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丽娟实施放火犯罪行为及其作案动机。
一、证实放火行为系被告人李丽娟所为的证据
1、搜查笔录附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P681-694)
证实: 2013年1月3日16时50分至17时25分,侦查机关对瓜沥镇运西村15组29户李丽娟家进行了搜查。房子是一间三层楼的农宅,在一楼客厅内搜查到一双灰色带条纹的棉鞋,在一楼西侧的抽屉内搜查到3只打火机(其中2只红色,1只绿色,打火机天健牌),在农宅二楼客厅简易桌子上搜查到一顶黑色的毛线帽,在农宅二楼西侧的厕所的洗手盆内搜查到2只绿色的打火机(打火机天健牌),在农宅三楼大厅靠北墙纸箱内搜查到一件黑色的棉衣外套(品牌名称百胜富马)。搜查过程中其他未发现异常。上述物品记录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之中。
2、物证:打火机5把、手机1部、棉鞋、毛线帽、黑色棉衣外套(当庭出示)
审:交被告人、辩护人查看(法警执行)
答:具体点火的是哪一只我忘记了,但是打火机是我家中的,是这五只中的一只;手机是我的;毛线帽和外套、棉鞋都是我穿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3、DNA鉴定书(1P24-28)
证实:所送检的棉大衣外套、毛线帽子、棉拖鞋、打火机上检出的DNA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李丽娟,支持均为李丽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所送检的李丽娟电动自行车把手上擦拭棉签拭子未检出DNA信息。
4、调取证据清单(6P669-679、716-732)
证实:从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处调取监控视频硬盘一只(保存有2013年1月1日发生火灾前后的视频)、监控视频一组。(现场出示监控分布示意图、仓库分布示意图和李丽娟行动轨迹等图片)
5、刻录的监控视频光盘两张(共25段视频)(当庭播放)
证实: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丽娟骑电动车前往友成公司,进入公司二工厂包装仓库放火后离开的过程,被交警卡口监控、友成工厂内部监控、治安监控等各监控点拍摄下来的情况。证实了李丽娟当晚的来去路线等行动轨迹。
6、证人证言:公司同事辨认出监控中的被告人系李丽娟的证言
(1)证人俞某证言(2P125-135)
证实:其从这二段录像里的人的背影、走路的样子来看,她应该是公司二号工厂包装仓库里上班的李丽娟。因为李丽娟走路的时候,二只手臂摆动的幅度是不同的,这个特征比较明显。这个人的身高体态都和李丽娟吻合的。她穿的衣服、戴的帽子,因为监控比较模糊,其不能确定是不是她平时穿戴的。
(2)证人沈某某证言(2157-168)
(3)证人俞某某的证言(2P181-187)
证实:其二人经过辨认能够认出2013年1月1日出现在仓库里的人是李丽娟,她走起路来,右脚有点往外甩的,手臂摆动的幅度比较大。监控里的人身高体态与李丽娟的身高体态也是吻合的。
7、被告人李丽娟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视频笔录(6P642-651、6P652-657、补充卷P2-4),其供述与今天庭审内容一致。
证实: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其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与该公司的包装仓库班长王铭等人产生矛盾,为了报复他人以泄私愤,遂起意放火。于2012年12月31日下午购进放火用的打火机,设置了手机闹钟。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丽娟穿着其丈夫的棉大衣等衣物进行乔装打扮,骑平时废弃不用的电瓶车至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了躲避正门监控而行至公司西南侧,翻墙入内,行至二工厂三楼包装仓库内,趁包装仓库无人上班之机,选择一堆高约1.8米的纸箱进行放火,在确认纸箱燃烧后当即离开。
审:被告人李丽娟,你对公诉机关出举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答:我有异议的,是西边的墙上为什么会有火光。
审:刚才播放的视频中的人是否是你?
答:是的。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1、视频辩护人庭前已经看过,视频中李丽娟的脸是看不出来的,证人也只是从走路的姿态判断是李丽娟,提请法庭注意,是否这些证据就能锁定视频中的人就是李丽娟。2、第7、9号视频显示,除了李丽娟还有其他人经过,有一个小伙子拉车进去又出来,这个人一直没有查实,通过辨认工厂里的员工也没有辨认出是谁。结合此人曾出现在案发现场,我认为这个人也是有疑问的,因为公诉人提供的视频中没有中门的视频,是否有可能有人进入中门呢?再结合10号视频,仓库西面墙有火光,李丽娟放火的地方距离西侧140米,相隔很远,中间有货物阻挡,这个火光不能完全确认是李丽娟放火映出来的。3、对物证的异议,鉴定出打火机上有李丽娟的DNA,辩护人认为上面除了李丽娟的DNA,还有小店店主的DNA,没有作出相关鉴定。辩护人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辩护人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对公诉人出举的被告人李丽娟实施放火犯罪行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对证据三性无异议,公诉人不需答辩,在辩论部分一并发表,法庭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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